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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公开拍卖有关事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3〕89号
  • 【发布日期】2003-12-15
  • 【生效日期】2003-12-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公开拍卖有关事宜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公开拍卖有关事宜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3〕8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为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强化公物管理,规范公物拍卖行为,杜绝公物处理中的腐败现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国办发〔1992〕48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我市公物处理和公开拍卖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执法机关罚没的物品、依法不返还的追回赃物,邮政、运输等部门获得的无主货物,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需要处理的物品及其他方面需要变卖的公物,必须通过由市政府指定的具有公物处理拍卖资格的拍卖企业进行公开拍卖,不得以其他方式自行处理。

?二、指定哈尔滨北方产权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任玉琴;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东安街5号;电话:0451-84642157;邮政编码:150010)承办公物拍卖业务,其他已经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公物拍卖企业仍然承办公物拍卖业务。被指定承办公物拍卖的企业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公物拍卖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规范管理,热情服务,推动我市拍卖行业健康发展。

? 三、未经市政府指定的拍卖企业不得从事公物拍卖业务。对擅自从事公物拍卖的企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四、国有资产的处置仍按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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