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本溪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本政办发〔2009〕66号
- 【发布日期】2009-05-25
- 【生效日期】2009-05-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本溪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9〕66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本溪市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较快发展营造良好安全环境。
二、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三项行动”,进一步落实政府安全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监管、安全生产保障和应急救援能力,加强各行业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推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努力实现把事故总量、较大以上等级事故数量和伤残人数降下来的目标。
三、对象范围
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各单位均要认真开展“三项行动”。要重点抓好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物品、冶金、有色、电力、特种设备、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消防、农机、水利、林业和人员密集场所等行业领域。
四、重点内容
1.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着力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制秩序。对下列行为依法进行打击或查处:
(1)无证、证照不全或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2)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环境污染严重等应关未关的生产经营单位(场所)或关闭计划不落实的;
(3)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以及化工企业、尾矿库等违规排放的;
(4)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新、改、扩建工程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5)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
(6)重大隐患逾期不整改及整改不合格或重大危险源未采取监控措施的;
(7)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以及从业人员未经培训上岗作业的;
(8)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9)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对煤矿等重点行业领域隐患进行排查治理,着力解决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对下列行为进行严格治理:
(1)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完好率不达标及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的;
(3)受自然灾害威胁而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4)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或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不落实的;
(5)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订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6)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落实不到位的;
(7)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8)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防“三超”(工矿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交通运输单位超载、超限、超负荷运行)工作不到位的;
(9)各级政府对有关地区、行业领域和企业单位的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许可制度执行不严格的;
(10)有关地区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领域及企业、单位安全隐患治理不到位的。
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以“关爱生命、安全发展”为主题,着力增强全社会安全发展意识。主要开展下列宣传教育活动:
(1)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增强安全法制意识;
(2)宣传安全发展的理念,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3)宣传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典型经验和做法,推进“安全生产示范企业”和“安全社区”建设;
(4)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竞赛”、“青年安全示范岗”、“安全生产科技周”等集中宣传教育活动;
(5)严格教育培训机构监管,加强师资力量、培训装备建设,提高培训质量;
(6)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抓好职工安全生产知识普及培训及新进人员安全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技能。
五、工作步骤
1?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5月20日至5月31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三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落实责任,做好动员部署工作。
2?自查自改阶段(2009年6月1日至6月20日)。组织本地区、本行业领域企业、单位,按照要求进行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
3?全面实施阶段(2009年6月21日至10月31日)。组织实施本地区、本行业领域“三项行动”工作方案。8月和10月份,市安委会要组织市有关部门对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开展“三项行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4?总结提高阶段(2009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对“三项行动”工作进行总结,查找存在的问题,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巩固“三项行动”成果。对“三项行动”实施不力、存在重大隐患且未采取措施治理及工作走过场的县(区)、部门和单位进行补课,并予以通报批评。
六、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三项行动”由各级政府统一组织实施,要形成领导挂帅、职责分明、监管有力、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做到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联合执法。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实际,认真制定实施方案,突出工作重点,细化工作任务,完善工作机制,做到近期与长远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预防与查处相结合。
2.舆论引导,广泛宣传。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目的、意义和要求,发动全社会积极参与,鼓励群众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事故隐患,在全社会营造安全发展的良好氛围。
3.加强监督,及时反馈。各级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管、行业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三项行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要建立“三项行动”工作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及时反馈工作进展情况。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将“三项行动”实施方案和工作总结分别于2009年6月10日前和11月20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主题词:
经济管理安全生产通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市委各部委,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国家和省机关驻市直属机构,市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市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共印260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
2009年5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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