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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9年第30号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05-31
  • 【生效日期】2009-05-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海关总署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9年第30号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9年第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详见附件),经中国与新加坡双方谈判达成一致,现予发布,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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