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 【发布文号】环函〔2009〕109号
- 【发布日期】2009-05-07
- 【生效日期】2009-05-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监管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监管工作的通知
(环函〔2009〕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从2003年起,排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改革,设立了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五年来,我部和财政部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7号令),紧紧围绕环境保护中心目标和重点任务,针对当前环境污染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敏感领域,出台了项目申报指南,对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制定了明确的工作程序,严格执行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制度。截止到目前,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共安排47.36亿元,带动资金数百亿元,在解决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保障区域环境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改善人民生活环境,提高环保系统监管能力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引导和调动地方政府、企业治理环境污染的积极性,推动全社会的污染减排工作。
但是,应该看到,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急待改进的地方。两部门通过对各地报送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为:部分项目未按计划进度实施,工期滞后;项目未按照可研报告实施,擅自变更建设内容;部分项目资金缺口大,自筹资金不落实;部分项目单位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有限,项目建设质量不高,环境效果不尽理想;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环保和财政等管理部门存在指导服务不够、检查审核不严、监督管理不力的现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建设质量,强化项目监管,提出以下几项要求:
一、充分认识项目监管的重要性。要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责任制、合同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承担单位对资金筹措和管理、施工建设、技术方案、设备采购以及建成后的设施运行全过程负责。省级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组织或参与竣工验收,并将有关进展情况及时报送我部和财政部。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高度重视项目监管工作,结合各地实际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规范建设程序,按规定使用资金,提高项目建设质量,确保达到项目预期建设目标。
二、进一步加强项目前期申报审核论证。省级环保部门要积极与财政部门协商,按照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认真组织项目前期申报论证工作,对备选项目的实施基础、开工条件、建设方案、工艺流程、环境效益等进行充分论证和审查,把好项目申报关,提高申报项目质量,并对所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负责。
三、加强项目日常检查和监督。省级环保部门要联合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项目所在地市、县级环保和财政部门等方式,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对技术方案、处理规模、配套资金等有重大变更时,应向省级财政和环保部门、项目立项原审批部门提出项目变更申请,省财政和环保部门或项目立项原审批单位组织专家重新进行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和处理措施。省级环保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每年1月将本省中央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执行情况(包括竣工验收项目绩效)报送我部和财政部。
四、建立项目竣工验收制度。使用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申请进行竣工验收。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验收工作应由项目立项原审批部门或省环保、财政部门组织,并尽可能与其他验收统筹安排。验收重点包括中央补助资金使用、项目原申报内容完成、项目环境效益等情况。
五、充分发挥建成项目的环境效益。项目单位应确保建成项目持续运行并发挥环境效益。环保部门要监督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加强污染排放的动态监测和执法监察。项目正常运行一年后,省环保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评估,对资金管理、项目建设以及运行情况,特别是环境效益进行衡量比较和综合评判。环境效益评价要依据项目建设前后的监测报告,对资源能源消耗、污染物削减、周边环境质量改善等进行对比分析,同时对达到预期目标的程度进行评价。我部和财政部将定期选择部分项目进行绩效评估。
六、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要积极配合省级财政部门监督下级政府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
七、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地市级和县级环保部门在检查中如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有违规违法行为,要及时向省级环保部门报告。省级环保部门配合或会同财政部门依法对违法违纪的有关人员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请你们按照上述要求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自2004年以来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认真进行自查,于2009年6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要求见附件)和附件表格上报我部。我部将在今年适当时间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全国通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 王圻
电话:(010)66556128
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邮箱:touzichu_2004@yahoo.com.cn
附件:2004年至2008年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内容要求
二○○九年五月七日
附件:
2004年至2008年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内容要求
2004年至2008年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情况和管理机制。
二、每个项目的概况和执行情况。已经竣工验收的项目要说明项目实施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竣工验收情况并对项目运行状况以及达到的环境效益进行分析和评价;在建项目要说明项目实施现状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预计完工时间、未完成原因以及计划采取的措施;未开工项目要说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已经竣工验收的项目对照可研报告说明项目相关效益并重点说明环境效益。污水治理项目应说明新增污水处理量、节水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的削减量,项目建成前后企业废水排放总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的变化情况;大气治理项目应说明新增废气处理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等污染物的削减量,项目建成前后企业废气处理率的变化以及节能降耗等情况;其他项目可参照水、气治理项目要求,填写量化的相关指标。
四、因素法分配部分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
五、对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使用和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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