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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1号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1号
  • 【发布日期】2009-06-01
  • 【生效日期】2009-06-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海关总署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1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台湾记者办理采访器材进出境手续公告如下:

一、来大陆采访的台湾记者携带采访器材进境时,进境地海关凭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台办开具的《器材通关批准书》和担保函、采访器材清单办理暂时进境手续。采访活动结束后,记者应及时将采访器材复运出境,并在原进境地海关办理担保函结案手续。

二、台湾记者因采访报道需要暂时进口无线电通信设备的,还应向进境地海关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本公告内容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二○○九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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