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川办发[2009]36号
- 【发布日期】2009-06-18
- 【生效日期】2009-06-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四川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县(市、区)保留行政审批项目通用目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县(市、区)保留行政审批项目通用目录的通知
(川办发[2009]3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川委发〔2008〕11号),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服务质量,整体推进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在全省统一行政审批事项的标准和流程,推动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审改办、省编办、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在德阳市、眉山市、广安市组织开展县(市、区)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试点工作,经认真审核并征求省直部门意见,拟定了《县(市、区)保留行政审批项目通用目录》(以下简称《通用目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通用目录》予以印发。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的重要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突出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服务质量、优化政务环境的重点,着力解决审批项目不规范,群众办事不方便,行政机关重审批轻监管、以批代管、办事环节多、审批效能低等问题,认真负责地抓好县(市、区)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为扩内需、保增长,加快建设灾后美好新家园、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构建良好的环境支撑和作风保障。
清理规范县(市、区)行政审批事项工作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各市(州)政府组织所辖县(市、区)政府开展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对照《通用目录》所列事项,结合本地实际清理县(市、区)行政审批项目,按《通用目录》名称自行公布县(市、区)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二、按照规范、高效、便民的要求,组织所辖县(市、区)政府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编制行政审批流程,逐项目确定办事步骤、环节及时限。结合各地实际,比照并不低于省直部门提速标准确定承诺办理时限,逐环节分解到具体岗位,确定行政审批项目各环节标准办理时限,严格实行限时办结。
三、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和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的项目,原则上都要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情况特殊、不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有关部门需报经同级政府同意。
省政府法制办、省审改办、省编办、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要及时对县(市、区)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进行指导。省直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对口部门清理、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的业务指导。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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