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5]136号
- 【发布日期】2005-08-11
- 【生效日期】2005-08-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推进水价综合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推进水价综合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5]13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物价局制订的《关于推进水价综合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关于推进水价综合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
省物价局
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作用,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努力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和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25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我省水价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水价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水价改革的目标:以节水和合理配置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核心,建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科学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
水价改革的原则:一是调整水价与理顺水价结构相结合,按照不同用户的承受能力,建立多层次的供水价格体系,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对用水需求的调节作用,提高用水效率;二是水价制定与供水设施建设相结合,积极建立和培育水资源开发利用市场,实现水资源的合理配置;三是合理利用水资源与防治水污染相结合,努力实现污水再生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水环境;四是供水单位良性发展与节水设施建设相结合,合理补偿供水单位成本费用,促进节水工程建设和节水技术推广;五是水价形成机制改革与供水单位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推进企业化管理和产业化经营,强化水价政策对供水单位的成本约束作用,努力发挥市场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二、建立综合水价调控机制
制定包括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城市:(包括市、县,下同)供水价格、污水处理费在内的综合水价总水平控制目标和分阶段分项目调价实施计划。各地要在统筹安排的基础上理顺水价(收费)结构,确定2010年综合水价总水平控制目标,制定分阶段分项目调价实施计划,形成比价合理、价格形成机制科学的综合水价体系。
各设区市应于2005年9月底前将综合水价总水平控制目标和分阶段分项目调价实施计划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省物价局,由省物价局审定后下达实施。
各县(市)综合水价总水平控制目标和分阶段分项目调价实施计划由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各县(市)综合水价总水平控制目标和分阶段分项目调价实施计划应于2005年12月底前制定完成。省物价局负责督促、检查各地实施情况。
三、水价改革政策措施
(一)水资源费
综合考虑我省水资源状况、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各类取用水户的承受能力,全面开征水资源费。逐步提高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资源费标准,适当拉大地表水与地下水的水资源费的比价。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另行下达。
理顺水资源费与自来水价格的比价关系,对城乡各类用水,凡属城市供水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费(水资源费)标准要按照高于自来水价格的原则来确定。对城市供水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使用自备水的工业企业(包括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执行规定水资源费标准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给予一个过渡期,但要在2008年底前逐步调整到位。
(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对非农业用水价格要在2006年底前调整到不低于补偿供水成本80%的水平,在2008年底前调整到补偿供水成本的水平,在2010年底前实现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供应农业用水的价格,除省政府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国有水管单位外,要以补偿合理成本为目标,逐步达到保本水平。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调整要结合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在合理核定经营性资产、定岗定员及确定费率标准的基础上,按照《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合理计价。水管单位要加强管理,增加资金投入,完善水利供水设施,减少供水漏耗;加快完善供水的计量设施,实行合理计价。对管理水平低下、供水设施漏耗严重的,要从严核定供水成本,促进管理水平和供水效率的提高。同一供水区域内工程状况、地理环境和水资源条件相近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区域平均水平统一核定。
水利工程农业用水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计量收费,对农业用水价格要逐步推行到农户的终端水价制度,逐步将农业供水各环节水价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对末级渠系进行改造、实行终端水价试点的水管单位以及采用节水农灌设施的,要在价格政策上给予支持。
凡通过水利工程向城市供水企业供水的,水资源费统一在水利工程供水环节征收。
(三)城市供水价格
1.城市供水价格的核定
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盈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综合考虑上游水价、水资源费情况,以及供水企业正常运行和合理盈利、改善水质、管网和计量系统改造等因素。要严格审核供水企业的运营成本,强化对供水企业的成本约束,积极创造条件,按区域供水行业平均供水成本制定供水价格。
城市供水价格中的利润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主要由政府投资的,企业净资产利润率按不高于6%核定;主要由企业投资的(包括利用贷款、引进资金等方式投资建设),企业净资产利润率按不高于8%核定;对已完成国有体制股份制改革的改制企业,企业净资产利润率按不高于10%核定。
城市供水季节供求矛盾突出的地方可以实行季节性水价,以促进节约用水。
城市供水实行计量收费。对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设施用水要尽快实行计量计价收费。
2.城市供水价格的分类
城市供水价格统一划分为民用水价格、特种行业用水价格、其它行业用水价格三个类别。
民用水:包括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
特种行业用水:桑拿、洗车、足浴、纯净水业。
其他行业用水:除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外的所有用水。
3.实行城市供水终端水价制
城市供水,各设区市所在地要在2007年底前基本实现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县(市)要在2008年底前基本实现一户一表、抄表到户;2010年底前全面实现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对尚未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用户,可以实行趸售水价。趸售水价由价格主管部门按价格管理权限制定,趸售水价标准的制定要有利于促进供水单位进行一户一表的改造。新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要严格实行一户一表制度。
4.推进城市供水价格计价方式改革
全面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非居民生活用水(不包括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下同)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各设区市要在2005年底前完成城市供水价格计价方式改革,其他城市要在2006年底前完成。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的水量梯级和水价,要在充分考虑城市经济发展水平、水资源状况、人口结构、居民承受能力、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等因素的基础上加以确定。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分为三级,各级水价级差按1∶1.5∶2进行核定;第一级水量基数和价格,根据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原则制定;第二级水量基数和价格,根据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原则制定;第三级水量基数和价格,按满足特殊需要的原则制定。
对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要制定有利于节约用水的超计划和超定额用水的加价幅度政策,适当拉大价差。非居民生活用水的用水定额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水资源状况,本着满足正常用水需要、促进节约、淘汰落后的原则进行核定。
5.制定价格政策措施,促进一户一表的改造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采取价格措施,促进一户一表改造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供水企业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新增加的费用,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允许计入水价。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后,对尚未实现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户,可以实行季节性加价政策。季节性加价的加价额按与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后用户平均加价额相一致的原则确定。因水资源紧张而实行的季节性水价应另行核定。
一户一表改造完成以前,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加价收入、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收入、对尚未实现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实行的季节性加价收入均作为加价专款,在供水企业单独设帐,专款用于一户一表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当地建设、物价、财政部门对加价专款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一户一表改造费用由加价专款、城市供水企业、用户三方面共同分担。用户原则上承担水表后(不含水表、表箱)的改造费用,但用户承担的改造费用不得高于当地户均改造总费用的30%。表前改造费用由供水企业和加价专款分担。用户承担费用水平、供水企业和加价专款具体分担比例,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发布。
各地要采取措施,充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努力降低改造费用水平。不按城市一户一表改造规划统一进行改造的用户,一户一表改造费用中加价专款出资部分由用户承担。一户一表改造完成后,户外供水管道、设施的运行和维护费用由城市供水企业承担。
6.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
积极创造条件使用再生水,再生水价格以补偿成本和合理盈利为原则,结合再生水水质、用途等情况,与自来水价格保持适当差价,按低于自来水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鼓励使用再生水替代自然水源和自来水的价格机制,促进再生水利用。
(四)污水处理费
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2005年底前所有市、县都要开征污水处理费。现阶段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按不低于0.8元/吨确定。
加大污水处理费征管力度,对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实行按实际取水量计收,取水单位应当在取水设施上安装符合标准的计量设施,无计量设施的,按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计收。加强对污水处理费资金征收、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做到足额征收,收入资金必须按时足额进入财政专户,专款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正常运行。
四、其它措施和要求
(一)由省物价局根据本实施方案精神,按照有利于强化供水企业成本约束、规范水价审批的原则,制定各环节水价的计价办法,指导各地水价的制定。
(二)调整水价必须与综合水价改革相结合,不实行综合水价改革的不得调整水价。
(三)统筹安排价格空间,尽快理顺各类水价的比价关系。在制定综合水价改革方案时,必须优先考虑提高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并充分考虑向城市自来水供水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到0.8元/吨前,城市自来水价格和向城市自来水供水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暂不进行调整。
(四)城市供水价格管理相关政策适用于乡、镇自来水企业。具体由县级价格管理部门核定。
(五)各地应按照省物价局、建设厅、水利厅、财政厅、环保局等部门下发的《关于贯彻国家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闽价〔2003〕商173号)的要求,尽快落实“对所有新建的房屋建筑都必须实行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规定和对现有房屋建筑进行“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改造计划。
(六)为规范价格管理,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供水中涉及用户的带有垄断性质的营业性服务收费的管理。
五、加强领导,做好水价改革的组织工作
水价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实施难度大,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广泛宣传水价改革的重要性,精心组织协调,积极稳妥地按综合水价改革规划要求分步推进。综合水价改革要充分考虑用户的承受能力,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低收入家庭正常生活并注意减轻农民负担。同时,各地要把握综合水价改革实际,统筹考虑与其他价格改革的衔接,防止集中出台调价项目,保证综合水价改革的顺利实施。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