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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永泰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项目局部修改城峰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州市
  • 【发布文号】榕政综〔2009〕111号
  • 【发布日期】2009-06-19
  • 【生效日期】2009-06-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永泰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项目局部修改城峰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永泰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项目局部修改城峰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榕政综〔2009〕111号)




永泰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请求局部调整城峰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樟政〔2009〕17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上报的城峰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方案,将永泰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项目用地选址范围内未列入建设用地区的16公顷土地列入建设用地区。同时,在城峰镇内将相同数量的规划建设用地修改为非建设用地区。

二、上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后,你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及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进行更新,将有关材料归档,并按要求及时报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此复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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