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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会公告[2015]19号
  • 【发布日期】2015-07-12
  • 【生效日期】2015-07-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

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5]19号

        现公布《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5年7月12日

 

附件:《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pdf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507/P020150712642807188999.pdf


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

        一段时期以来, 部分机构和个人借助信息系统为客户开立虚拟证券账户, 借用他人证券账户、 出借本人证券账户等, 代理客户买卖证券, 违反了《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关于证券账户实名制、 未经许可从事证券业务的规定, 损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 严重扰乱了股票市场秩序。 近日随着市场回稳, 这些违法现象又出现了卷土重来的势头, 可能再次危及股票市场平稳运行,必须予以清理整顿。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 各证监局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信息
系统外部接入管理的通知》(证监办发〔 2015 〕 35 号) 要求, 督促证券公司规范信息系统外部接入行为, 并于 2015 年 7 月底前后完成对证券公司自查情况的核实工作。
        中国证券业协会从 2015 年 8 月份开始, 依据其《证券公司外部接入信息系统评估认证规范》, 认真开展相关评估认证工作 。

        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严格落实证券账户实名制, 进一步加强证券账户管理, 强化对特殊机构账户开立和使用情况的检查, 严禁账户持有人通过证券账户下设子账户、 分账户、 虚拟账户等方式违规进行证券交易。

        三、 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及证券账户管理规则, 在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时,对客户申报的姓名或者名称、 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保证同一客户开立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姓名或者名称一致。 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对通过外部接入信息系统买卖证券情形, 证券公司应当严格审查客户身份的真实性、 交易账户及交易操作的合规性, 防范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借用本公司证券交易通道违法从事交易活动。

        四、 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等相关方, 直接或者间接违法从事证券活动的, 应当清理整顿。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管理的通知》 发布前的存量可以持续运行, 按照有关规定逐步规范,但不得新增客户、账户和资产。

        五、 证券投资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严格遵守证券账户实名制要求开立证券账户。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不得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证券。

        六、 对违法从事证券活动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将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七、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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