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9]82号
- 【发布日期】2009-06-23
- 【生效日期】2009-06-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制订的山西省 “村卫生室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制订的山西省 “村卫生室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9]8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制订的《山西省“村卫生室全覆盖”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山西省“村卫生室全覆盖”实施方案
省卫生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为落实省人民政府提出的“用两年时间,实现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村级卫生室全覆盖”的目标,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和人员队伍建设,制订本方案。
一、目标和任务
(一)目标
2009年,没有卫生室的空白建制村基本完成建设任务,全省村卫生室覆盖率达到80%以上;2010年,实现村村都有卫生室。
(二)工作任务
1.消灭卫生室空白村,积极推进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保障村民就近获得适宜的医疗和预防保健等服务。
2.提高对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标准,稳定乡村医生队伍。
3.充实乡村医生队伍,为每个空白村村卫生室至少选用1名有执业资质的医生。组织和引导乡村医生参加学历教育、岗位技能培训、进修学习,提高服务能力。
二、村卫生室建设
(一)建设原则与方法
村卫生室建设应遵循合理规划布局、县级政府负责、整合利用资源、多方筹资建设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负责规划、组织、实施村卫生室建设。
(二)建设标准与资金来源
建设标准。服务人口800人以下的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开展静脉输液业务的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800人以上的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业务用房与生活用房严格分开,相对独立。
科室设置。标准化村卫生室应至少设四室,即诊断室、治疗室、药房和预防保健室。开展静脉输液业务的村卫生室应增设留观室,即五室分设。
资金来源。无卫生室的村卫生室建设资金由各市、县在省人民政府切块分配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中优先保障安排。
(三)产权归属
政府资金投入所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乡镇卫生院登记造册并在乡镇卫生院固定资产项下分账管理。村医自建、政府补助的卫生室,产权归村医所有,县卫生局与村医签订服务协议,除不可抗拒因素外,在规定服务期限内不得终止服务。
(四)设备配置
按照卫生部制定的33个备选品目为村卫生室配置基本设备。省按每村不低于0.5万元标准拨付专项资金分配到县,各县按照政府采购规定集中招标采购。所配设备由乡镇卫生院登记造册并在乡镇卫生院资产项下分账管理。
(五)建设进度要求
2009年7月底前,各市、县完成无卫生室村的建设规划并下达投资计划,8月上旬落实资金并开工建设,10月底前全部完工,11月份组织验收。设备配置8月份完成招标,10月底前配置到位。
三、乡村医生补助
(一)补助标准
各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村医补助的具体标准,补助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400元。对无卫生室的村公开招聘的大学生村医,在聘用期间其补助标准应不低于每人每月800元。
(二)补助资金
乡村医生补助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分担。省按每个建制村配备1名村医计算,对国定贫困县村医按每人每月240元、其他县按每人每月160元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各市、县予以解决。
四、乡村医生准入、培养与考核
(一)加强乡村医生准入管理
建立乡村医生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执业注册、定期考核制度。配合“村卫生室全覆盖”新进人员,必须具备医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由各市通过公开招聘形式考核聘用(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人员优先),录用后发给《乡村医生资格证书》并按《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注册。现连续在岗有资质的乡村医生,须由各县(市、区)按照《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卫农卫发〔2008〕43号)规定程序考核后,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现在岗10年以上无资质人员,须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其业务能力、健康状况、村民意愿和工作需要等提出聘用意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由省卫生厅核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注册聘用。
(二)注重对乡村医生的培养和培训
定向培养。各市要结合实际,采取“村来村去”的定向培养方式,委托医学中专或专科学校,每年招收一定数量的高中毕业生进行免费培养,毕业后经考试合格,颁发《乡村医生资格证书》,按《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程序注册上岗。
学历教育。鼓励乡村医生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高乡村医生学历水平。对参加中专学历视频教育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资助。
岗位技能培训。每年组织乡村医生业务知识专题培训,普及和更新防病治病专业知识,增强乡村医生解决农村新发、多发疾病和做好公共卫生服务的能力。
(三)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
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人员、业务、财务、药品等实行统一管理和工作绩效考核,按照考核结果发放补助,进行工作评价。乡镇卫生院管理能力较弱的乡镇,由县卫生局统一管理。
新建村卫生室暂无乡村医生的,由乡镇卫生院采取派驻人员或巡回医疗等形式调剂解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实施“村卫生室全覆盖”项目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水平、保障群众生命健康的重要体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加大对“村卫生室全覆盖”项目的领导力度,增强责任意识,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如期完成各项任务。要将“村卫生室全覆盖”建设项目比照我省重点工程进行指导和管理,享受我省重点工程的有关政策。
(二)明确职能分工
市、县人民政府要成立“村卫生室全覆盖”项目工作领导机构,具体负责项目建设和组织协调等工作。要明确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在此项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相关部门要协调配合,确保完成任务。
(三)按时上报工作进度
各市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各县(市、区)“村卫生室全覆盖”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准确掌握各县(市、区)的工作进度,并于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将本月工作进度报省卫生厅农村卫生处(联系人:牛宝珠 联系电话:0351-3580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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