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藏政发〔2009〕44号
- 【发布日期】2009-06-25
- 【生效日期】2009-06-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西藏自治区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我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我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藏政发〔2009〕44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西藏军区,武警西藏总队: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09〕23号)精神,为了认真做好我区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
普查工作,切实将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的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设计、精心组织、依法实施、确
保质量,全面、准确地提供基本国情国力数据,为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服务。
主要目的。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自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来,我区的人口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组
织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将查清十年我区人口在数量、结构、分布以及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科学制定我区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
支持。
二、内容和时间
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
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0年11月1日零时。
三、组织和实施
人口普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
“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此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
施工作。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西藏自治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自治区相
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对本次人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统计局,具体负责人口普查的日
常组织和协调;各地(市)、县要成立相应的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市)、县人口普查工作;自治区各
部门、西藏军区、武警西藏总队以及各街道办事处和各乡镇政府要成立人口普查办公室;各村、居委会要成立人口普查小组;要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人口普查工作。各地(市)、各部门要深刻认识这次人口普查重大意义,要充
分发挥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四、普查经费
人口普查是一项全社会、大规模、多项目的社会调查,需要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各级
地方财政共同负担,自治区财政负担的部分,由自治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勤俭节约的原
则,向财政厅提出分年度预算,经批准后分期拨付使用。各级地方财政负担的部分,由各级地方普查办公室根据需要向同级财政
提出预算,经批准后拨付使用。各级政府一定要保证人口普查的经费投入,要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五、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普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人口普查的有关规定。人口普查取得的数
据,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
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加强宣传工作。切实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报道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广
泛深入宣传人口普查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如实申报普查项目,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
好舆论环境。
附件:西藏自治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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