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洛阳市政府
- 【发布文号】洛政〔2009〕86号
- 【发布日期】2009-06-25
- 【生效日期】2009-06-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洛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投诉办理工作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投诉办理工作的通知
(洛政〔2009〕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不断优化我市投资环境,切实维护企业(外商)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企业(外商)投诉办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企业(外商)投诉办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企业(外商)投诉办理工作,不断优化投资环境,是我市实施开放带动主战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提升我市竞争力、促进招商引资的客观需要。抓好优化投资环境工作,必将对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现走在中原崛起前列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从世界经济发展趋势和我市经济发展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企业(外商)投诉办理工作对促进优化投资环境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惑,把企业(外商)投诉办理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进一步畅通诉求渠道,高度重视,认真做好。
二、切实发挥企业(外商)投诉机构的职能作用
企业(外商)投诉办理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工作。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和招商引资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强,企业(外商)投诉办理工作更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必须要从建立长效机制入手,推动我市投资环境的进一步改善。各级政府企业(外商)投诉中心作为办理企业(外商)投诉案件的专门机构,要进一步强化职能,明确责任,真抓实干。在协调处理企业(外商)投诉案件、优化我市投资环境方面,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突出工作重点,加大对投诉案件的查处力度。各县(市、区)政府要抓紧设立或调整企业(外商)投诉工作机构,拓展工作空间,及时处理外商和各类企业的诉求,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新措施、新办法,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恶性事件的发生。企业(外商)投诉办理工作重心要前移,提高主动服务意识,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努力营造“负担最轻、秩序最好、办事最快、信誉最好、纳税人最满意”的发展环境,切实增强外来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市政府企业(外商)投诉中心要加强对县(市、区)企业(外商)投诉中心的督导,促进全市企业(外商)投诉案件及时妥善解决,使投诉办理工作更加适应新形势下优化投资环境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为我市开放型经济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三、落实和完善企业(外商)投诉办理工作制度
要认真贯彻执行《洛阳市外商投诉处理办法》(洛阳市人民政府〔2003〕64号令)和《洛阳市企业投诉处理暂行办法》(洛政〔2006〕169号),全面落实企业投诉办理工作各项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归口处理”的原则,对投诉案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处理责任制度,落实企业投诉案件“零投诉”目标责任制度(“零投诉”是指当年新发生的投诉案件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无历史积案和无越级投诉上访),严格实行考核与奖励。建立外来投资企业重大投诉案件领导包案制度,对重大、疑难、久拖不结的投诉案件,实行领导包案,分管领导要全程跟踪负责,各承办投诉案件的部门要以书面形式及时报送协调处理结果,限期办结。实行投诉办理工作联系重点企业制度,各级企业(外商)投诉中心要选定重点企业,通过定期走访、召开座谈会、发放联系卡、受理投诉等多种形式,了解企业在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听取工作意见和建议,对投诉单位进行跟踪和回访。各县(市、区)企业(外商)投诉中心每半年向市政府企业(外商)投诉中心书面报告工作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四、实行企业(外商)投诉案件联席会议制度
对企业重大投诉案件实行联席会议处理制度,联席会议由市优化办召集,有关部门选派主管领导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企业的代表参加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定期召开,通报全市企业(外商)投诉办理工作情况,研究制订和完善投诉办理工作的制度和措施,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
五、建立企业(外商)投诉办理工作信息交流制度
各县(市、区)企业(外商)投诉中心要及时报送反映当地投诉办理工作情况的信息,注重信息质量和时效。报送信息的主要内容是:投诉处理工作情况、工作经验、存在问题、对策措施及建议,调研成果和制度文件,外地相关信息和动态情况等。市政府企业(外商)投诉中心要及时收集编印有关信息,报送有关领导并发送市、县(市、区)有关部门。要适时召开全市企业(外商)投诉办理工作会议,总结工作,推广好经验、好做法,研究部署工作,提升我市企业(外商)投诉办理工作水平。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宣传市委、市政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决策部署,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对内凝聚力量,对外树立形象。要进一步加强舆论监督,对严重损害企业、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给予公开曝光,扩大教育和震慑效果。
六、建立和完善企业(外商)投诉办理工作机制
做好企业(外商)投诉案件的办理工作,是改善投资软环境的重要手段;建立健全投诉办理工作机构和机制,是做好这项工作的根本保障。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原洛阳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诉中心已变更为洛阳市人民政府企业(外商)投诉中心(加挂洛阳市外商投诉中心、洛阳市民营企业投诉中心牌子),负责全市企业(外商)投诉办理工作,隶属市监察局。近年来,各县(市、区)由于人员变动、机构整合等原因,原负责办理外商投诉的工作机构人员变动情况较大,为了保证我市企业(外商)投诉办理工作合理、规范、高效地开展,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重新审定当地企业(外商)投诉办理工作机构。各级政府企业(外商)投诉中心要加强组织学习,强化内部管理,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强化责任意识,全面提高执行力;强化法制意识,坚持依法行政;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改进工作方法,扎实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切实为企业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为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努力走在中原崛起前列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各县(市、区)政府重新审定的企业(外商)投诉办理工作机构情况(包括:名称、职能、经费、负责人、分管领导、隶属关系、办公地点、投诉电话、电子邮箱、工作制度等),要于2009年9月30日前报送市政府企业(外商)投诉中心(联系电话:63912345)。
本通知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02年3月26日印发的《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外商投诉案件办理工作的通知》(洛政〔2002〕24号)同时废止。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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