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 【发布文号】内政办发〔2007〕12号
- 【发布日期】2007-02-09
- 【生效日期】2007-02-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7〕1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是积极发展现代农牧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确保畜产品安全、增加农牧民收入的迫切需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回良玉副总理2007年1月26日在国务院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和侥幸心理,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和“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24字防控方针,巩固和扩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成果。进一步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国务院确立的地方各级政府对防疫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负责人的要求,层层落实防控责任,完善防控工作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一级抓一级,条条有人抓,块块有人管。要认真组织开展检查指导工作,特别要加强对近年来发生过疫情的地区、候鸟频繁活动地区、边境地区以及边远山区的督查指导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出发,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扎扎实实地落实好各项防控措施,确保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切实落实好各项防控措施
(一)坚持预防为主,构筑防疫屏障。为了加强节日期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各地区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2007年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方案〉的通知》(农医发〔2007〕1号)要求,重点加强对接近或超过免疫有效期畜禽、补栏畜禽的免疫工作,特别是种用畜禽、蛋禽、水禽等抗体流失较快的,要强化免疫抗体监测,及时补免,做好免疫记录。要建立边境地区免疫隔离带,防堵境外疫情传入。要加强对免疫环节的监督管理,认真组织做好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的检查,强化疫苗质量监管,确保免疫效果。
(二)加强疫情监测,严格疫情报告。各地区要根据冬季监测情况,加大对种禽场、交易市场和候鸟栖息地等重点地区家禽监测的数量和频次,发现不明原因死亡家禽和野鸟要及时报告,及时处置。要密切关注境外疫情,及时分析疫情形势,评估风险,发布预警信息。节日期间,全区实行疫情报告领导带班和专人24小时值班制度,并公布疫情值班电话,确保信息畅通。一旦发生疫情要及时报告,确保坚决、快速、彻底予以控制和扑灭。
(三)强化市场监管,防止疫情传播。节日期间,全区省际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要24小时上路上岗,加强对来自区外的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防止外疫传入。针对节日期间畜禽产品大范围流通、消费量增加的特点,农牧业、工商、卫生、质检等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动物交易市场的监测、检疫和监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和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防止流通环节传播疫情。
(四)加强监督执法,保障动物产品安全。各地区要加强对饲养、屠宰、经营、加工、运输、储藏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制度。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拒不执行国家强制免疫政策、逃避或抗拒检疫,以及贩卖病死家禽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要建立健全各项督促检查制度,加强调查研究,对防控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五)做好应急准备,果断处置疫情。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进一步完善本地区、本部门应急预案,建立并切实落实动物防疫责任制,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开展疫情扑灭演练,一旦发生疫情要按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有关规定,迅速扑灭疫情。
(六)统筹兼顾,做好其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冬春季是多种动物疫病高发季节。口蹄疫、狂犬病等动物疫病在局部地区还有可能发生,近日蒙古国羊痘疫情的暴发对我区防控工作也构成了严重威胁。边境管理、边防部队、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严厉打击和查处走私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防止国外疫情的传入和发生。
三、密切配合,加强人间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
(一)积极做好沟通协调和配合工作。卫生部门和农牧业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加快建立禽流感防治工作合作机制,成立协调组织,建立例会制度、疫情通报制度、联合督查制度和资源共享制度,及时了解动物间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情况,依法开展各项预防控制工作,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共同做好禽流感的防治工作。
(二)加强重点人群防护和隔离措施的落实。出现疑似或确认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地区,对捕杀、处理病死禽的人员和在疫区进行相关工作的医务人员以及疾病预防控制等职业暴露人员,要严格按照《禽流感职业暴露人员防护指导原则》,根据工作性质不同,本着分级防护的原则进行个人防护。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职业暴露人员个人防护工作的指导,对与染疫家禽密切接触的人员、明确吸入可疑感染物质的人员进行预防性服用抗病毒药物,并接种流感疫苗,以降低同时感染人类流感和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机率。
(三)加强人禽流感各项诊断与治疗措施的落实。医疗机构发现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疑似病例后,必须按照《人禽流感疫情报告管理方案》的相关规定进行网络直报,同时填报《传染病报告卡》;对疑似和确诊病例立即送指定医院进行隔离治疗。各地区要确定高致病性禽流感收治医院,组建医疗专家救治小组,设置专门病房,准备医疗救治必需的医疗器械、药品及防护用具,一旦发现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立即做出快速反应,有效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地区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卫生部印发的《人禽流感诊疗方案》有关要求,确保诊治质量。
2007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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