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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严寒和寒冷地区农村住房节能技术导则(试行)
  • 【发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村[2009]115号
  • 【发布日期】2009-06-30
  • 【生效日期】2009-06-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严寒和寒冷地区农村住房节能技术导则(试行)

严寒和寒冷地区农村住房节能技术导则(试行)

(建村[2009]115号)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河南省、山东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农委,天津市城乡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农村危房改造建筑节能示范工作的需要,我部组织编制了《严寒和寒冷地区农村住房节能技术导则(试行)》,请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

联系人:王旭东、鞠宇平

电 话:010-58934706

传 真:010-58934713

邮 箱:wangxd@mail.cin.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严寒和寒冷地区农村住房节能技术导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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