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西安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市政发〔2009〕80号
- 【发布日期】2009-07-02
- 【生效日期】2009-07-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西安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事业的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事业的意见
(市政发〔2009〕8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快推动我市养老事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国办发〔2006〕6号)和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10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发展养老事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事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加快发展养老事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妥善处理人口老龄化问题,关心老年人的需求,认真解决老年人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有利于保持家庭关系和睦稳定,促进老年群体与其他群体和谐相处,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二)加快发展养老事业,有利于带动相关行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提高全体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人口老龄化是当今世界面临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我国于1999年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西安是最早步入人口老龄化的城市之一。目前,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达124.21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14.83%,人口老龄化高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老年人口增速远远高于总人口增速,已步入人口老龄化高速发展的新阶段。加快发展养老事业,培育养老服务产业链,是拓展服务新领域、扩大就业的有效途径,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加快发展养老事业,是关爱老年人、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迫切需要。中华民族素有尊老敬老的传统。随着我市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家庭养老功能日益弱化,高龄、“空巢”、独居、失能老年人越来越多,老年群体在日常生活照顾、精神慰籍、康复护理、紧急救助和临终关怀等方面呈现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但是,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尚未健全,机构养老床位数量不足,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有待提高;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覆盖面窄,服务内容单一,难以满足老年人多元化的养老需求;现行养老事业的公共财力投入供给呈现非确定性、非完整性、非连续性的特点,难以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加快发展养老事业,是破解我市日趋尖锐的养老服务难题,切实提高广大老年人生命、生活质量的重要出路。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四)我市老龄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建立健全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老龄工作体系、社会保障制度和“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开创我市老龄工作新局面。
(五)加强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遵循以下原则:坚持老龄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促进老龄事业健康发展;坚持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的积极作用,建立和完善老年社会服务体系;坚持政府引导与社会兴办相结合,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发展老年服务业;坚持道德规范与法律约束相结合,广泛开展敬老养老道德教育,加强老龄工作法制建设;坚持关心老年人生活以及老龄妇女的特殊问题与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使广大老年人物质生活得到改善,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坚持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因地制宜地开展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
(六)今后一个时期我市老龄事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从市情出发,努力建立和完善我市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互助制度;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机制;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以老年福利、生活照料、医疗保健、体育健身、文化教育和法律服务为主要内容的老年服务体系,切实提高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水平,基本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三、加快发展养老事业的工作重点
(七)完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中小企业为重点,努力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面。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建立失地农民等养老保险,落实农村60岁以上的双女户、独生子女户老年人养老保障金政策。积极探索城乡未参加养老、医疗保障的老年人养老、医疗保障政策,建立老年人养老、医疗保障的财政支持机制。
(八)大力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积极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建老年公寓、养老院、敬老院,爱心护理院。全市各类养老机构床位数总量不低于全市老年人口的2%。
(九)健全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全市所有城镇社区要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农村力争80%左右的乡镇拥有一处集院舍住养和社区照料、居家养老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老年福利服务中心,1/3左右的村委会和自然村拥有一所老年人文化活动和服务的站点。
(十)加快老年文化、娱乐、教育和健身等基础设施建设。市和区县财政要不断加大对养老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全市所有社区和千人以上的行政村都要建立适宜老年人学习、娱乐、健身、交流,具有一定规模、满足不同层次需求的老年人活动场所。
(十一)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素质。加快培养老年事业的专业人才,有条件的普通院校可开设老年学专业和社区服务类专业,培养从事老龄工作和社区工作的专门人才,加强社区干部队伍建设。各类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经职业技能培训后持证上岗服务。大力提倡社会互助,规范志愿者培训,积极发展志愿者队伍。
四、政策措施
(十二)制定养老事业发展规划。各级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研究制定养老事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把建设社会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列入为民办实事的“民生工程”,推动养老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十三)建立发展养老事业正常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始终坚持老龄工作“政府主导”原则,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和区县两级财政各按每位老年人年均1.5元标准按时足额拨付,并根据经济社会和人口老龄化发展水平逐步增长。从2009年起,市和区县财政每年要安排养老服务业专项经费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也要有一定比例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事业。
(十四)政府资助政策。
1.对各类社会兴办的养老机构,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08〕28号)有关政策实行补贴。
2.对经市、区县老龄办审批的爱心护理院,按半护理、全护理床位每月分别补助60元和80元。
3.对社会力量兴办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实行奖励制度。由相关部门每年对新开办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进行综合评比,按实际开展的养老服务项目,设定不同等次,给予不超过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同时,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外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按照固定服务50户以上老年人家庭,每年给予5000元的运营补贴。具体办法由市老龄办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
4.90岁以上老年人和100岁以上老年人分别每月享受80元和210元的高龄保健补贴。
5.70岁以上老年人凭《西安市老年优待证》和个人公交IC卡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辆。70岁以上老年人的个人公交IC卡由市公交总公司免费办理。具体办法由市老龄办会同市交通局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
第2项,第3项所需资金在老龄事业专项经费中列支,市、区县财政各按50%承担。
第4项所需资金市财政承担60%、区县财政承担40%。
(十五)土地使用政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本地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施方案时,应统筹安排社区老年服务设施、活动场所和福利设施建设用地,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用行政划拨方式或优惠有偿方式供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对新建老年服务设施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给予减免,降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
(十六)支持养老服务业的优惠政策。经老龄、民政部门审批的社会福利机构,可减免有关费用。所涉及的税收按国家现行优惠税收规定执行,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营业税,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人防部门减半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免收城市人防建设资金,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十七)培训和用工政策。对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吸纳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政府免费提供养老护理、家政服务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后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可申请享受当地社会公益性岗位政策。
(十八)社会捐助政策。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可按社会福利机构规定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对受赠款物要全部用于改善收(寄)养对象的生活和设施,并接受捐赠人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捐赠支持养老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凭受捐赠单位出具的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组织保障
(十九)健全机构。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国家、省市对老龄工作的要求,把老龄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的内容,保证其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得到落实;市、区县老龄委成员单位要有专人负责老龄工作;全市所有社区和行政村要成立老年人协会,形成市、区县、街办乡镇、社区行政村四级老龄工作网络。
(二十)明确职责。各级老龄工作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参谋助手”的重要职能,认真调查研究新形势下老龄工作组织机构建设、老年人优待、养老服务以及文化教育等方面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决策当好参谋助手。加强对成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重点加强对社会力量兴办的爱心护理院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的管理指导,要会同民政、规划、安监、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国家标准,对建筑设计、消防安全、床位设置,服务设施、服务人员配备等进行严格验收,向社会公示符合条件的社会福利机构,保证全市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十一)相互协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整合资源,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推进养老事业发展。财政部门要将老龄事业经费和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及时拨付并逐步增加。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落实老龄工作组织机构的编制和人员配备。发改委、规划局、城乡建设委员会要将老龄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统计部门要做好老年人口统计和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分析。劳动保障部门要探索未参加养老、医疗保障的老年人养老、医疗保障政策,建立老年人养老、医疗保障的财政支持机制,确保已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的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落实参保人员医疗待遇,开展养老护理、家政服务等职业技能培训。交通、园林、旅游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全国、省市老年人的有关优待政策。民政部门要加强养老机构的政策兑现和规范管理,做好辖区内养老机构的审定和指导管理工作。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加强老年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服务延伸到养老机构。宣传、文化教育和各新闻单位要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形成全社会关注和重视养老事业的良好氛围,共同推动养老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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