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南宁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南府发〔2009〕68号
- 【发布日期】2009-07-08
- 【生效日期】2009-07-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南宁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拉动内需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较快发展若干措施的补充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拉动内需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较快发展若干措施的补充通知
(南府发〔2009〕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2009年1月22日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拉动内需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较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南府发[2009]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结合我市实际,做出如下补充通知:
一、关于放宽购房入户政策问题。
1、《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凡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还可另外申请办理不超过2人的南宁市城镇常住户口”,对这“2人”不要求其与购房人之间为“直系亲属”或“亲属”等关系,由购房人指定。
2、符合条件迁入的“2人”,如再按夫妻投靠、子女与父母相互投靠等符合南府发[2003]44号文规定的条件申请迁入其直系亲属的,申请人自己必须在南宁市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
3、购房新增“2人”入户优惠政策的时间界定为:在2009年1月22日(《通知》实施起始日)至2009年12月31日购房(以该期限内签订购房合同为准)并到市房产局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正式办理入户手续则须按规定凭房产证申请。
4、二手房交易享受新增“2人”入户优惠政策,但二手房买受人须在出让人将户口从所交易的房屋迁出后,才能凭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申请办理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5、《通知》第一条第(五)项的“……境外居民购买我市价值50万元(含)以上房产,并实际居住满一年的,可凭房产证申请办理其本人的长期居留证”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如下办法执行:
(1)按国家政策规定,港澳居民持“港澳居民回乡证”入境内地,可在证件有效期内停留。
(2)按国家政策规定,台湾居民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入境内地,购买房产的,公安机关可视实际情况发给有效期1年、2年或5年的签注。
(3)按国家政策规定符合购置房产条件,并在我市购买价值50万元(含)以上房产的外国人,属于自用且自住满一年以上者,公安机关为其签发有效期6个月的签证,在该外国人遵守中国法律的前提下,可签发延期且签发次数不限(不超过该人护照有效期)。
二、关于放宽土地出让地价款支付期限问题。
1、《通知》第二条第(三)项“本措施下发前已公开出让经营性用地使用权,……”中的“公开出让”,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也包括以协议方式出让。
2、《通知》下发前已经出让的经营性用地,若原出让合同没有约定分期支付土地出让价款,而是约定一次性缴清的,受让方在缴纳原出让合同价款70%的款项(该70%款项须在原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缴纳)后,剩余30%的土地出让价款方可参照《通知》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申请延长缴纳期限。在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延期缴款前已经存在延迟交付土地出让价款的,此部分延迟款项须缴纳违约金。
申请延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企业,可以申请延长3~6个月缴纳出让价款,但累计延长期限不能超过6个月。
批准延期之前已存在延迟交付土地出让价款的,应按出让合同约定交纳相应的违约金;经批准延期后,免交出让价款的延长期违约金(滞纳金),但应承担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3、对于《通知》下发之日起新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性用地土地出让金各期支付比例、缴款期限,直接套用“12个月内付清出让价款”的规定,即由市国土局在制作经营性用地出让方案时列明,经审定后作为“招拍挂”的条件公布。按此方案实施的出让,其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不再调整出让金交付期限。
对《通知》中“……对地价款总额在3亿元人民币(含)以上或规模较大(150亩以上)的地块,其出让价款支付期限最高可到18个月”问题,参照前款做法,将时限延期问题提前考虑,列入土地出让方案及文件中。其中“150亩以上”以实际出让用地面积界定;“3亿元人民币(含)以上”先按评估地价款总额参考,设定出让条件中的地价款交纳要求。若评估地价款总额在3亿元以下,先套用“12个月内付清”;若评估地价款总额在3亿元(含)以上,套用“18个月内付清”;若评估地价款在3亿元以下,但实际成交又在3亿元(含)以上的,先按出让条件中的规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通知》第二条第(三)项第二款规定“其出让价款支付期限最高可到18个月”执行。
三、关于相关报建费用推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缴清的具体操作问题。
1、各相关部门应定期(每月第一周)将上月份项目暂缓缴纳报建费用的信息(包括企业名称、项目名称、费用名称及费用数额等内容)以书面列表方式及时向市房产局通报。
2、《通知》中所列的缓征费用的措施要落实到位,相关部门不应另设定在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的相关手续时先交纳一定比例即分期交纳的规定。
3、在项目报建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应在本单位所发放的相关批准证件原件上注明“该项目……费用延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缴清”的字样。在项目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由企业向相关部门交纳相关费用,由原负责收费的部门负责核实应收取的相关报建费用,待开发企业缴清相关报建费用后,各部门在原所发证件原件上签署“……费用已缴清”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市房产局在核验相关部门的签字和公章后,给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通知》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劳保基金的缴纳问题,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劳动保险费管理试行办法》(桂政发[2000]117号)执行。
四、关于城建配套费减半收取的具体操作问题。
城建配套费按50%收取的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1、2008年6月30日前应缴的城建配套费仍按过去政策执行。
2、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1月22日应缴的城建配套费,不享受减半收取政策。已缴部分不再退还;应缴尚未交缴的要全额缴纳,但可以延缓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缴清。
3、2009年1月22日至2009年12月31日需征收城建配套费的项目,其城建配套费按50%收取并延缓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缴清。
五、关于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问题。
市房产局在媒体上公布南宁市商品房的交易信息。每月视情况就商品房的平均销售价格、实际登记销售面积、增幅等内容进行公布;每季度发布一次较为详细的商品房交易信息。市房产局所公布的信息应注明是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实际交易登记统计数据等内容。
六、本补充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通知》一致。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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