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07-10
- 【生效日期】2009-07-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金融办制定的《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哈政发〔2008〕14号)有关政策规定落到实处,优化哈尔滨市金融环境,促进金融业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境内外金融机构法人总部,是指注册地址和主要办公场所在哈尔滨市的、具有法人性质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内外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注册地址和主要办公场所在哈尔滨市的分公司(分行)。
第三条 对在哈尔滨市新设立或迁入的银行、证券、保险等境内外金融机构法人总部或地区总部,按人民币计算,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营运资金5年内不得抽走)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经批准后,可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200万元人民币。申请补助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营业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
(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申请单位的银行账户;
(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市政府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申请材料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复印件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第四条 对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不足1亿元的证券、保险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总部或地区总部,按人民币计算,年营业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地方所得营业税税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经批准后,可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100万元人民币。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营业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
(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申请单位的银行账户;
(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企业的财务报表;
(七)企业的完税证明;
(八)市政府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申请材料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复印件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第五条 对引进金融企业的引荐人,经批准后,可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金融企业证明引荐人的确认函,须加盖金融企业印章及主要负责人签字。金融企业须对此真实性负责,如存在虚假证明的,即取消该项奖励及对该金融企业的相关资金补助;
(三)引荐人的身份证、简历等个人相关证明材料;
(四)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营业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
(五)金融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七)市政府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申请材料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复印件须由申请人签字并加盖名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第六条 对拟在境内外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上市、已聘请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改制辅导、且已支付规定范围内必要费用的拟上市企业,可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与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的正式协议;
(三)企业支付中介机构费用的凭证;
(四)境内上市出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境外上市出具证券交易所上市受理批准函;
(五)市政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复印件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第七条 对企业在境内外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上市所募集资金在本辖区投资的,经批准后,可按照投资额的2‰给予其高管人员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额为100万元。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上市募集资金投资证明;
(三)高管人员工作单位证明,须加盖企业印章及主要负责人签字。企业须对此真实性负责,如存在虚假证明,即取消该奖励及该企业其他相关资金补助;
(四)市政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复印件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第八条 符合风险补偿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是指:
(一)在哈尔滨市依法设立,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二)注册资本金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且必须是实缴资本,经营担保业务2年以上(含2年);
(三)上两个年度内累计担保额在10亿元以上;
(四)具备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诚信守法,规范经营;
(五)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担保评估制度、反担保制度、风险资产管理制度、债务追偿制度并严格执行,且按规定足额提取和管理风险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六)担保项目符合我市经济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需要。
第九条 对符合风险补偿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经批准后,可按照当年担保额比上年增长额2‰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文件;
(二)机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信用等级证;
(三)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及本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
(四)与金融机构合作协议、担保合同、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及相关出票证明。
以上申请材料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复印件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第十条 对入驻群力金融商务区的金融机构新购地建设自用办公、营业用房1000平方米(按照建筑物办公、营业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以上的,经批准后,可按照我市核定的建筑物平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第三、四条相关材料;
(三)提供立项、规划、用地、竣工验收等证明材料;
(四)市政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复印件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第十一条 对入驻群力金融商务区的金融机构新购置自用办公、营业用房1000平方米(按照建筑物办公、营业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以上的,经批准后,可按照每平方米3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第三、四条相关材料;
(三)购房合同、发票和房地产权证等证明材料;
(四)市政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复印件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第十二条 对入驻群力金融商务区的金融机构新租赁自用办公、营业用房1000平方米(按照建筑物办公、营业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以上的,经批准后,可在3年内每年按照房租市场指导价格的10%给予补贴。申请时须提交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第三、四条相关材料;
(三)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备案的房地产租赁合同;
(四)市政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复印件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第十三条 对已享受自建和购置自用办公、营业用房补助和补贴优惠的金融企业,5年内不得将房屋产权出让,否则将追回已发放的补贴。对申请租房补贴优惠的企业,租赁时间不得少于3年。对新入驻企业购、租其他已兑现房屋补助补贴企业办公用房的,不再享受购、租房政策。
第十四条 到我市金融机构工作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特殊需要的人才可放宽至中专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才办理落户,须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国家统招的大、中专毕业生,可持就业报到证直接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落户,须携带毕业证书、报到证原件复印件、户口迁移证、接收单位介绍信;
(二)对具有学士学位的,可为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须携带学士学位证书、接收单位证明、人事部门或人才中心落户介绍信、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三)对具有硕士学位(含双学士)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可为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及一方父母办理落户,须携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或晋升职称评审表、接收单位证明、人事部门或人才中心落户介绍信、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四)对具有博士学位(含双硕士)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为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及双方父母办理落户,须携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或晋升职称评审表、接收单位证明、人事部门或人才中心落户介绍信、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可办理《黑龙江省引进人才工作证》,引进人才的单位须向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黑龙江省引进人才工作证申请表》一式3份;
(二)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签订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及复印件各1份;
(三)申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及复印件各1份;
(四)申领人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执(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各1份;
(五)在本市的住所证明及复印件各1份;
(六)有随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还须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及复印件各1份;
(七)本人2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
第十六条 引进留学人员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执业资格,经审核后予以确定。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业技术职务、执业资格批准证书及审批表原件和复印件各1套;
(二)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由用人单位签章,同时提供1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
按管理权限高级职称送省人事厅办理,中级职称由市人事局直接办理。
第十七条 市公安部门对金融机构(外籍)高管人员申请访问签证的,可以签发有效期2年以上5年以内的多次入(出)境有效签证,签发次数不限,申办时须提供一类授权单位公函等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居留许可的,可以签发2年以上5年以内的居留许可,签发次数不限,复办时须提供一类授权单位公函以及《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等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在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时,须向市外侨部门报送如下材料:
(一)由具有外事审批权限的上级主管部门向市外侨办出具委托函1份;
(二)邀请信复印件及译文打字件各1份;
(三)《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每人1份,再次出国人员可出具《中国共产党哈尔滨市委员会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复印件1份,并由派出单位领导签字后加盖公章;
(四)跨地区、跨部门的出访团组须提供出访任务审批机关出具的《任务通知书》原件和《任务批件》复印件;
(五)出国(境)培训的团组须提供国家外专局的批件;
(六)局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出访,须按规定提供其主管领导准假的批复件;
(七)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
(八)本人近期彩色照片2张;
(九)其他有关材料;
(十)需加急办理的,须提供文字说明件。
第十九条 引进金融机构的高管人员随迁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可在居住地所在区公办学校妥善安置。办理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金融办出具的引进人才公函;
(二)金融高管人员工作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
(三)金融高管人员与随迁子女关系证明(户口簿及复印件);
(四)转学的随迁子女应出具转学证明及学籍档案;
(五)出具现居住地证明(房产证或居住证);
(六)升入初中一年级的随迁子女应出具小学毕业证明。
第二十条 对使用补助补贴资金及奖励专项资金的,由市金融办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对申报材料和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后,由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金融办出具拨款通知单,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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