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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3号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3号
  • 【发布日期】2008-05-16
  • 【生效日期】2008-05-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海关总署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3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3号




根据国务院决定,自2008年5月20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和企业出口的磷产品,在现行出口税率的基础上,以海关审定的出口完税价格为基础,加征100%的特别出口关税。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详见本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 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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