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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老龄工作的意见
  • 【发布单位】长春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长府办发〔2009〕37 号
  • 【发布日期】2009-07-18
  • 【生效日期】2009-07-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长春市人民政府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老龄工作的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老龄工作的意见

(长府办发〔2009〕37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老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农村老龄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农村老龄工作,调动农村老年人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农村老年人的作用,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对农村老年人给予特别关爱,用法律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成果,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任务,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加强农村老龄工作,关注农村老年群体,确保农村老年人老有所养和老有所医,不仅关系到农村老年人晚年生活质量,还关系到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农村社会长治久安和文化传承。

二、基本要求

(一)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老龄事业的范围,把农村老龄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根据老年人增长速度,建立相应的投入机制。

(二)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农村老龄工作法规政策体系和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农村老龄工作组织,依法开展农村老龄工作,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三)建立国家、集体、家庭、个人相结合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形成以家庭养老为主,多种形式并存的养老保障体系。

(四)逐步形成以家庭服务为基础、农村社区服务为依托、农村福利服务中心和社会组织服务为补充的社会化老年照料服务体系。

(五)以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重点,建立健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努力减轻农村老年人医疗负担。优先解决高龄老人、贫困老人、残疾老人、五保老人、失能老人的特殊困难和医疗需求。

(六)积极开展尊老敬老助老传统美德教育,形成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风尚。

(七)积极组织农村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提高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能力,倡导老年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八)推动和发展农村老龄文化事业,搞好农村老年人文化活动设施建设,开展老年教育,倡导有本地特色、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三、主要任务

(一)统筹兼顾,加快建立农村养老保障体系

1.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公共财政要支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降低农民参保门槛,提高保障水平,逐步扩大农村养老保险覆盖面。

2.进一步完善家庭养老制度,以签订赡养协议书等形式,明确家庭成员赡养责任。集体经济较发达的农村,可以建立不同形式的养老制度,减轻家庭养老的负担。要以五保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救济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逐步建立健全国家、集体、家庭和个人相结合的养老保障体系。

3.将失去土地保障的农村人口尽快纳入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之中,探索农村养老社会保险与城镇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接轨的问题,同时解决好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的养老保障问题。

4.要把贫困老人纳入农村低保救助范围,并实行分类施保,不断提高救助标准。认真落实和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供养标准要达到当地年人均收入的70%以上。高龄老人补助金和特困老年人救助金要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二)完善农村老年医疗保障制度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覆盖所有农村老年人,加大财政投入,提高报销比例。要加大对贫困地区配套资金补助力度,提高合作医疗水平,降低医疗成本,为农村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

2.加快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完善农村基层卫生服务网络,切实解决贫困地区老年人缺医少药问题。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制度,将农村老年低保户、“五保户”、计划生育家庭老人和贫困老年人口,纳入合作医疗优先保障范围。

3.对按合作医疗规定获得补偿后仍有较大困难的老年特困户给予必要的医疗救助。加大普及老年医疗卫生保健知识力度,提高农村老年人防病治病意识,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网点。努力改变缺医少药状况,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求。

4.落实老年人就医优惠政策,凡60岁以上老年人到乡(镇)卫生院看病,免收挂号费,就诊、检查、化验、取药优先服务;各乡(镇)卫生院要对辖区内90岁以上老年人进行免费体检。

(三)加强农村为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1.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改造现有为老服务设施,充分挖掘现有老年服务设施的潜力,多渠道筹措资金,共同开发建设老年服务设施。同时把农村为老服务、医疗卫生、公共文化等基础设施纳入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之中。

2.完善农村福利设施配套建设,实现每个乡(镇)有一所设施齐全的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条件好的行政村有“养老大院”。加快以乡镇卫生院为重点的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保证每个行政村建有一个卫生服务站。

3.整合农村文化建设资源,推进文化、教育、科学、体育和青少年、老年活动场所的规划建设综合一体化,在整体规划中不断拓展老年服务设施的硬件建设和服务空间,力争每个行政村都有老年人文化活动场所。

(四)加强农村为老服务体系建设

1.推动发展托老服务,医疗保健服务,日常照料服务,老年人互助服务等多形式的社会化服务项目或形式。不断开发多种农村为老服务模式,依托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和“养老大院”的服务设施和人员,拓展为老服务范围,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组织农村社会组织、营业网点和青少年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和精神慰藉等多方面的服务。

2.有组织的开展亲情关爱服务、邻里互助服务和青少年志愿服务。在服务好“三无”老人、五保老人、低保老人、空巢老人(含留守老人)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同时,积极为有服务需求的普通老年人提供服务。

3.县(市)区老龄工作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搞好教育和培训,提高为老服务工作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使农村老年人得到优质的社会服务。

(五)切实做好农村老年维权工作

1.县(市)、区老龄工作部门要担负起老年维权执法主体责任,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力度,依法查处、打击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2.建立健全农村老年法律服务与援助体系,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及时、便利、高效的法律服务。司法部门要设立老年法庭,典型侵权事例公开审理。法律援助机构对老年人诉讼提供方便和优惠。健全信访和回访制度,及时接受老年人的投诉和咨询,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3.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和督促检查力度,重点惩治不承担赡养义务,遗弃、虐待、欺骗、残害老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大法律干预力度,教育当事人,打击不法分子。把普及老年法律法规知识作为农村普法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增强敬老爱老意识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观念。

(六)强化农村老龄工作宣传力度

1.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大农村老龄工作的宣传力

度,在全社会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思想道德教育,大力弘扬子女赡养老人、家庭养老和邻里互助的传统美德。

2.老龄工作部门要在全市农村开展评选“敬老好儿女”、“敬老模范家庭”、“敬老模范村”等活动,营造尊老爱老的社会氛围。把敬老、养老、助老作为开展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和中小学校德育教育的重要内容。

(七)积极开展农村老年文化活动

1.各级政府要把农村老年教育事业纳入文化事业和全民教育事业发展的统一规划之中,创造有利于农村老年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发展的条件,在政策上加强引导和鼓励,加大投入,创造适应老年人多元化需求,形式多样,不同层次的终生教育体系。

2.提倡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农村老年人崇尚科学、抵制迷信,移风易俗、破除陋习。完善农村老年教育网络,普及农村老年人养老、保健等科学文化知识,活跃农村老年文化生活。积极组织送文化下乡活动,为农村培训老年文艺骨干,组织老年人开展文化娱乐活动,完善农村老年人文化活动网络。

3.充分发挥各级老年人体育协会作用,支持和引导农村老年人参加各种有益身心健康的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

(八)鼓励和支持农村老年人老有所为

1.充分调动农村低龄老年人“老有所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坚持自愿和量力、社会需求和个人志趣相结合的原则,鼓励老年人传授农业生产知识,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公益事业,协助调解民事纠纷,开展关心下一代等活动。

2.充分发挥农村老共产党员的作用,动员和支持他们参与村务管理,听取他们对农村经济发展、财务公开、公益事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3.要搭建“银铃行动”信息服务平台,积极开发老年人力资源。建立老年人力资源库、老年人才档案,储备老年人力资源信息。为具有农业生产专业技能、文化科学知识、卫生医疗专长的低龄老年人,参与农村经济与社会建设开拓发展空间,提供资金、技术和法律支持,依法保护农村老年人的合法收入。

四、进一步加强对农村老龄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农村老龄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增加经费投入,将发展农村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农村老龄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县(市)区老龄工作部门是农村老龄工作的指导部门,要充分发挥参谋助手、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作用,协调各老龄委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农村老龄工作。老龄委成员单位要发挥各自优势,加强配合,不断增强做好农村老龄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积极开展调查研究,认真解决好农村老年人的实际问题。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抓好典型,总结经验,大胆创新,促进农村老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要进一步加强农村老龄工作组织建设,在乡(镇)村建立老龄工作委员会。为了便于开展工作,农村乡(镇)、村可以成立老年人协会,在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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