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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09年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银川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银政办发〔2009〕137号
  • 【发布日期】2009-07-27
  • 【生效日期】2009-07-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银川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09年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09年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

(银政办发〔2009〕137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政策体系,准确了解和掌握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及需求情况,建立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制度,市政府决定对2009年全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进行调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

(一)摸清现有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及需求情况,建立低收入家庭住房基础档案,为科学制订解决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供量化指标,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政策体系提供可靠依据。

(二)全面了解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及需求情况,为科学制订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的动态管理制度,建立住房保障体系的长效机制提供依据。

二、组织领导及责任落实

(一)市政府成立由代荣民副市长为组长,副秘书长马全、市住房保障局局长白建平为副组长,市住房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三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的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此次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工作,协调各部门按工作方案按时完成各项任务,解决存在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保障局,市住房保障局副局长张保全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各成员单位具体分工为:

市住房保障局:具体负责调查工作的各项组织协调工作,负责调查的物资、资金的组织及调查数据的建档工作,负责提供相关产权、房改等方面的资料。

市财政局:保障调查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监督调查资金的使用情况。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各区民政局核实辖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情况。

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协助做好低收入家庭收入情况核查。

三区政府:负责协调辖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委会做好低收入家庭收入情况的受理和核实工作。协调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委会按期保质完成调查任务。

三、调查对象

此次调查对象为:具有银川市常住户口(以户籍登记为准,直系2代以内),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银川市2008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14500元/年或1200元/月),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及以下,在银川市居住或工作的家庭,包括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享受房改房政策的低收入家庭。

2008年及以前已经享受政府住房保障措施(承租廉租住房、享受廉租补贴或直管公房租金核减)的家庭不再进行重复登记。

四、调查方式及内容

(一)此次调查以个人申请与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既有资料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二)调查内容为调查对象及家庭成员基本情况、住房状况、收入和资产情况、住房需求等。具体内容详见《银川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登记表》。

(三)需提交的资料:(复印件统一为A4幅面)

(1) 住房保障申请;

(2) 申请人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 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救助证明;

(4) 直管公房租赁证、房屋所有权证或社区居委会、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 申请人身份证、户口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其家庭同住人户口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 申请家庭户主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两张。

五、人员安排

为做好此次调查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由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部分市住房保障局系统工作人员分三个组,协助各区做好调查、核实工作。

六、调查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宣传动员和前期准备阶段:(7月25日至8月9日)

1、 市住房保障局负责提供住房保障政策、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工作程序等宣传资料,通过手机短信、公交车内媒体、报刊、电视等媒介进行宣传。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居民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的宣传工作。

2、 对进行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编制调查手册。

3、 人员、物资、车辆到位。

4、 组织开发调查管理软件。

(二)调查阶段(8月10日至8月30日)

1、符合本次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条件的居民到户籍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登记,提交所需资料。由调查人员负责填写《银川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登记表》,调查表的填写必须依据真实的证件和有效数据,填写内容必须认真,字迹清晰,不涂改、不漏项,符合规定要求。调查员入户对填报的调查表和调查对象的房屋等资料进行复查核对,发现遗漏和重复,及时纠正,做到准确无误。

2、各社区居民委员会对所登记的数据进行整理,形成电子档,做到调查结束、数据整理和建档同时完成。

(三)数据核查阶段(8月31日至10月20日)

1、 各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经审核的数据在社区内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并于9月10日前将初审意见(《调查表》、《公示表》及申请人相关资料)报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2、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于9月15日前完成审核,将审核意见报辖区民政局;

3、 各区民政局于9月20日前完成审核,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区住房保障所审核;

4、 各区住房保障所通过市住房保障局公房管理、产权管理、房改房管理等系统对申报人住房情况进行核查,并对核查后的数据进行整理。于10月20日前报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数据汇总、分析阶段(10月20日至11月20日)

对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数据进行汇总整理,形成最终数据,形成分析报告。

七、保障措施

(一)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摸底工作,对于建立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研究制定下一步我市住房保障政策和住房保障规划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和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以对政府负责、对申请人负责的态度,扎实细致地开展工作;要广泛宣传发动,充分调动广大居民积极参与;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深入基层走访核实,做到不重不漏,确保调查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市住房保障局设立举报电话0951-5056857、5027370,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违反程序要求,弄虚作假,群众反映较大,核查不实的,将追究经办人及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本次调查登记工作结束后,未建立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的家庭,暂不得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承租公房、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等。

(三)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长效机制。调查结束后,由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档案数据的动态管理,建立相应的长效管理机制,每年组织一次上年度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补充调查,结合各种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及时更新数据,动态管理。

(四)结合市住房保障局办公平台中的公房管理系统、廉租房管理系统、市产权交易管理中心产权管理系统、市房改办公有住房管理系统,研究建立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动态管理系统,整合经济适用住房、公房等保障性住房档案,综合管理,实现数据共享。

联系人:张惠荣 联系电话: 5027370 13995104738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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