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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西藏自治区冬虫夏草采集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单位】西藏自治区
  • 【发布文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0号
  • 【发布日期】2006-02-08
  • 【生效日期】2006-04-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西藏信息中心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西藏自治区冬虫夏草采集管理暂行办法

西藏自治区冬虫夏草采集管理暂行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0号)




《西藏自治区冬虫夏草采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 年1月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向巴平措
二00六年二月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冬虫夏草(以下简称“虫草”)采集秩序,维护、改善草原生态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采集虫草、管理采集活动、保护虫草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依法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利用、规范采集和促进农牧民增收的原则,对虫草采集活动实施管理,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自治区各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虫草采集管理、虫草资源保护工作。

虫草产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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