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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劳动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702
  • 【发布文号】吉政发[1991]32号
  • 【发布日期】1991-05-27
  • 【生效日期】1991-05-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劳动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劳动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1991年5月27日吉政发〔1991〕32号)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 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28号)精神,妥善安置待业人员,缓解就业压力,稳定大局,确保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顺利进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劳动就业实行如下政策措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广开就业门路,拓宽就业渠道。继续贯彻执行在政府的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三结合”就业方针。当前,要更加重视和依靠发展集体经济,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鼓励引导发展私营和个体经济实现就业。
要动员城镇待业人员到乡镇企业和区街企业就业或组织起来到市郊、镇郊、乡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和人民群众需要的服务性事业。对到乡镇企业就业的城镇待业人员,县(市、区)以上劳动部门可予办理有关就业手续(对到已实行社会保险的乡镇企业,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不转户粮关系。工作满二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同意升学,毕业后重新参加工作,升学前后的工龄可连续计算;参加全民单位招工或调转到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工龄可连续计算。

二、对安置城镇待业青年的集体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安置城镇待业青年新办的城镇集体企业(生产严格控制减免税三十种产品的企业和“八小”企业除处),当年安置城镇待业青年占本企业职工总数6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免征所得税三年;安置待业青年10%以上,不足60%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按安置待业青年占本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予以同比例减征所得税三年。对原有的城镇集体企业和享受安置待业青年减免税期满的集体企业,当年新安置城镇青年占本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可予以同比例减征所得税三年照顾。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利用“三废”作为原料生产的产品,凡符合国家《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规定范围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予以减免所得税五年照顾。
要妥善解决冶金矿山、林业、铁路、煤矿等行业和地处农村、山区、林区的科研、教育和劳改农场等单位的职工子女的就业问题。经省劳动厅确定的就业难点单位为安置本单位职工子女就业兴办的集体企业,经省税务部门批准,可实行特殊税收政策。

三、要继续动员社会各方面扶持和兴办以安置就业为主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特别要鼓励兴办符合产业结构政策的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和人民群众需要的服务性事业。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兴办劳动密集型的第三产业项目,要积极给予贴息贷款支持。
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需经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批准,工商部门登记发照,并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等方面予以放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可以销售自己生产的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也可以经营非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
城镇待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凭有关证件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其摊位可优先照顾。对生活处境艰难的待业人员和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以及劳改、劳教释放人员等有特殊困难的,要根据条件和可能积极帮助解决就业问题。

四、为安置就业新办城镇集体企业及原安置就业企业发展所需资金,主要依靠自己筹集和自我积累,或进行集资入股,也可从主办单位预算外资金和预算包干结余资金中借款,按期偿还。鼓励城镇待业人员集资兴办经济事业,创造就业岗位。集体企业集资须经开户银行审核,报经当地人民银行批准。集资款可按银行同期居民定期储蓄利率上浮一定比例支付利息,其中超出30%的部分可在税前列支,其余部分在税后列支。用于技术改造项目的集资款及银行贷款,可用该项目新增利润税前还款。对企业通过各种渠道筹集的生产流动资金,银行可不收贷。
经税务部门批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可从销售收入中提取1%作为新产品开发专用基金,税前列支,用于新产品开发所需费用支出。不提取新产品开发基金的企业,试制新产品所需料、工费可摊入新产品成本;发生的新产品试制失败损失,经税务部门核准,可在营业外列支。

五、各专业银行对以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就业为主的集体企业要予以必要的支持。属于技术改造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方向以及容纳劳动力多的项目,可按程序上报,优先予以贷款。对原材料有来源,产品有销路,经济效益好的企业要予以流动资金贷款支持。
要保证就业经费的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就业任务安排好就业经费,保证包干和追加给地方的就业经费如数落实,不得截留挪用。安置任务重、压力大的地区还要适当增拨就业经费。各级劳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就业经费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建立就业基金制度。

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逐步建立产品质量监控体系。产品质量符合优质条件,可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推荐申报,列入省评选优质产品计划。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达到企业升级标准的,可由企业主管部门申报,由企业升级主管部门列入升级计划。

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生产的省级以上优质产品、出品创汇产品、填补国家空白产品,可通过综合平衡纳入各级产品产量计划,所需原辅材料根据情况纳入计划分配。产品由国家计划调拨的,生产所需物资由国家列入计划供应;由市场调节的,物资部门可视资源情况调剂支持。

八、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灵活的价格政策。除属于各级管价目录产品和国家规定限价品种的价格需要报请物价部门审批外,其余产品价格可以放开,由企业按市场情况随行就市,自行定价。
被评为省级和省级以上的优质产品,可按现行管理权限,经物价部门批准,实行优质加价。

九、新办集体企业和城市改造需要搬迁的集体企业所需场地,城建部门应根据情况予以安排。对必须征用的土地,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和国家规定可适当减征、免征或缓征城市建设配套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拆除的房屋建筑,经主管部门审查,报税务部门批准,可提前报废,并补提尚未提足的折旧费,金额较大的可分期补提。

十、大中专毕业生、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干部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工作,保留原身份和待遇,其工资和报酬由双方在合同中确定。科技人员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工作,保留原身份,其待遇参照吉政发〔1990〕4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主办单位派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工作的人员,可以享受原单位的保险福利待遇,也可享受派入单位的保险福利待遇,但只能靠一头。达到离退休年龄时,由原派单位办理离退休手续,负责日常管理。
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工作的各类专业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可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人事部门按标准组织评审。

十一、要保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干部的稳定,在任职期间内不得任意调换。要尊重厂长(经理)经营管理的自主权,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待遇。要加强干部培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要注意从工人中选拔培养集体所有制干部,符合干部条件的,可聘为集体所有制干部,可以在集体企业内流动。

十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都要参加集体职工养老保险统筹。要逐步在城镇集体企业中实行待业保险。

十三、提高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社会地位。有关部门在下达评选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指标时,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与全民所有制单位一视同仁。

十四、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就业培训的统筹、协调、指导和服务,统一审批面向社会招生的就业训练班。城镇新成长的劳动力在就业前都要经过职业观念教育和劳动技能等方面的培训。要动员社会有关方面的力量,通过技工学校、职业中学、就业训练中心,以及厂矿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就业训练基地和私人办的职业训练班,扩大就业前培训的规模,并适当增加培训内容和延长培训时间。要指导各类职业学校,安排教学时要结合就业工作统筹规划,专业设置服从社会生产、工作的需要,积极开展定向培训和委托培训。
就业训练中心教职员工的工资待遇可比照技工学校教职员工的工资待遇办理。对县以上劳动部门的就业训练中心和厂矿企业、社会团体的就业训练基地举办文化技术培训办班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自办实习厂店的生产经营收入予以免征三年所得税照顾,纳税问题,按照校办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劳动就业工作。要把劳动就业工作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下达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同时下达就业安置计划。要切实抓好已经出台的各项扶持政策的贯彻落实。过去制定的有利于发展就业的政策,凡国家、省及有关部门没有明令废止和调整的,都应继续贯彻执行。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宣传形式,广泛宣传就业形势和就业政策,引导待业人员转变择业观念。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继续实行和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把做好劳动就业工作做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定期检查考核。各级劳动部门要把劳动就业作为本部门的主要工作,切实负起责任。要加强就业服务机构和劳动服务公司的建设,健全组织,充实力量,巩固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培训基地,以适应就业形势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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