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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民政部关于电力体育协会成立登记的批复
  • 【发布单位】民政部
  • 【发布文号】民函〔2009〕193号
  • 【发布日期】2009-07-29
  • 【生效日期】2009-07-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民政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民政部关于电力体育协会成立登记的批复

民政部关于电力体育协会成立登记的批复

(民函〔2009〕193号)




电力体育协会发起人:

你们关于成立电力体育协会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决定准予电力体育协会成立登记。该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国家体育总局。

电力体育协会成立登记后,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依照我部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为推动我国电力体育事业繁荣和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协会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我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协会的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应及时报我部备案。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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