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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长沙市火车北站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 【发布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长政发〔2009〕28号
  • 【发布日期】2009-08-03
  • 【生效日期】2009-08-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长沙市政务公开网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长沙市火车北站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长沙市火车北站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长政发〔2009〕28号)




为实施城市规划,积极推进长沙市火车站片区棚户区改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该项目位于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以东、东风路以西、伍家岭路以南、长沙银行以北范围内涉及湖南省物质工贸总公司、湖南省医药公司、湖南省外贸湘丰实业公司、喻卫东等15户、陈明珍36户等相关单位及个人32959.3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地块及界址以长沙市国土资源局测绘院20090210029-13、23、25号地籍测绘成果为准。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收回用地范围内依法公告,并通知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原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予以补偿的,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如不服本决定,可在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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