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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给予中核清原公司批评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函〔2009〕81号
  • 【发布日期】2009-08-14
  • 【生效日期】2009-08-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核安全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给予中核清原公司批评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给予中核清原公司批评的通知

(国核安函〔2009〕81号)




中核清原环境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大亚湾乏燃料运输进行了核安全监督,发现你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违反装运批准书的情况,具体问题如下:

2009年6月22日,你公司申请将大亚湾乏燃料运输车辆平板车由尼古拉斯平板更换为索埃勒平板,并将运输线路信阳-西安段由连霍高速变更为沪陕高速。经审核,我局认为:车辆栓系系统缺乏必要的论证分析,新线路缺乏相应的参数、路况分析和环境影响评价。为保障运输安全,我局要求你公司提交相应的补充材料,审评通过后方可运输,但你公司在未提交任何说明材料的情况下,擅自于2009年7月5日进行了运输。

本次运输虽未出现辐射、运输事故,但你公司违反大亚湾乏燃料运输装运批准书的要求,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运输方案,我局对此提出严厉批评。并提出如下核安全管理要求:

一、严格遵守申领许可证时的全部承诺和许可证条件,确保乏燃料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

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认真履行事件报告制度。

三、你公司应对运输组织管理工作进行整改,并对相应的程序文件进行修改,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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