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深圳市
- 【发布文号】深卫发〔2009〕123号
- 【发布日期】2009-08-14
- 【生效日期】2009-08-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深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做好2009年度社区健康服务评估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9年度社区健康服务评估工作的通知
(深卫发〔2009〕123号)
各区卫生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光明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社区健康服务工作,了解我市社区健康服务工作进展与绩效情况,按照《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绩效评估办法》(深卫发〔2008〕169号),结合今年全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要点,就做好2009年社区健康服务年度评估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评对象:2009年8月30日之前批准设立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及其举办单位。在9月30日18:00前未上报区级评估结果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视为放弃核定2009年度维持经费补助资格。
二、评估时间:9月30日前完成区级评估,10月份完成市级评估工作。市属单位的社康中心纳入所在辖区的区级评估。
三、评估办法及标准:按照《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绩效评估办法》及《2009年社区健康服务绩效评估评分表》(见附件)的要求进行,其中:
1、评估服务对象数指常住人口,即户籍与暂住人口,不包括流动人口(但诊疗、计免、传染病报告等特别要求对流动人口进行管理的项目除外),请各中心、医院认真核实服务对象的户籍状态,没有深圳市户口证(明)、暂住证或居住证者,全部归入“其他”类别,各区在进行评估时要按照此标准严格把关,市级评估将抽样复核并根据复核的结果按照比例调整相应的区级评估数据。
2、评估的统计时间从2008年9月1日到2009年8月31日,中心设立不足一年的,按实际运营时间计算。
3、根据今年全市社区卫生服务的重点工作要求,对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评估的部分项目调整权重如下:社区诊断为2%、社区老年保健为4%、社区康复为4%、全科诊疗与社区护理为22%;其余项目权重不变。
4、各区卫生局要将辖区内各中心是否是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院内社康中心、功能缺失的社康中心以正式文件报市卫生局妇社处。
5、市级满意度调查计划于8、9月份进行,由市卫生局统一组织进行和公布;区级满意度调查由各区自行组织安排。
6、各举办单位按照《深圳市卫生系统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财务专账管理办法》(深卫发〔2008〕210号)的要求,准备好本院当年度的社区卫生服务财务报表待查。
四、维持经费分配:根据《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维持经费财政补助分配办法》的规定,以标化后核定的服务对象数与最后得分为参数,计算2009年度各中心的维持经费补助数额。
五、结果公布:最终评估结果将公布于市卫生局网站。
六、组织领导:由于采用分级评估,区级评估是整个评估的最关键环节,服务对象数量和评估结果主要由区级评估确定,市级评估是根据各区的评估结果进行质量管理,进行复核与标化,因此,各区务必严格按照《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绩效评估办法》对举办单位及其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一一进行完整的评估,按时产生区级评估结果并及时将结果上报,上报市评估领导小组的区级评估结果需书面加盖区卫生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的公章。
社区健康服务年度评估工作涉及到中心、医院、区和市四个层面对社区健康服务的绩效考核,工作非常重要而且涉及面广,各区要高度重视并成立评估领导小组及专家组。评估小组由卫生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有关领导组成,专家组负责对各社康中心进行评估,在评估前要组织人员认真学习《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绩效评估办法》及《2009年社区健康服务绩效评估评分表》等相关文件,严格统一标准,确保评估的客观准确。
附件:2009年社区健康服务绩效评估评分表
深圳市卫生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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