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青海省
- 【发布文号】青政〔2009〕50号
- 【发布日期】2009-08-26
- 【生效日期】2009-08-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青海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藏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藏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青政〔2009〕5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省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推动全省中藏医药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充分发挥中藏医药在维护和增进各族群众健康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扶持和促进全省中藏医药事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扶持和促进中藏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由于特定的地理环境、历史人文等原因,长期以来,我省中藏医与西医互相补充、协调发展,共同担负着维护和增进各族群众健康的任务,中藏医药具有悠久的历史和广泛深厚的群众基础,这是我省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特征和显著优势。中藏医药临床疗效确切、预防保健作用独特、治疗方法灵活、费用比较低廉,特别是随着人们健康观念变化和医学模式转变,中藏医药越来越显示出独特优势。扶持和促进中藏医药事业发展,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各族群众健康水平、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中藏医药事业蓬勃发展,在基础设施、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科研立项、学术水平等各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同时,随着城镇化的发展、疾病谱与生态环境的改变和现代医学的快速发展,我省中藏医药发展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中藏医药特色优势逐渐淡化,服务领域趋于萎缩,传统诊疗技术、方法未得到充分利用,中藏医药理论、学术和技术创新不足,中藏医药基础条件较差,人才匮乏。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扶持和促进中藏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中藏医药工作,努力开创我省中藏医药事业和谐发展的新局面。
二、发展中藏医药事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十一次党代会精神,从省情的现实出发,把满足各族群众对中藏医药服务的需求作为中藏医药工作的出发点。遵循中藏医药发展规律,保持和发扬中藏医药特色优势,推动继承与创新,丰富和发展中藏医药理论和实践,促进中藏医和中藏药协调发展,为提高各族群众健康水平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中西医并重,把中藏医药与西医药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坚持继承与创新的辩证统一,既要保持特色优势又要积极利用现代科技;坚持中藏医与西医相互取长补短、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坚持统筹兼顾,推动中藏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全面发展;坚持发挥政府扶持作用,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促进中藏医药事业发展。
(三)总体目标。到2011年,全省中藏医药发展的基础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基本建立有利于中藏医药特色优势发挥的体制机制,人才年龄、知识、职称、专业结构趋于合理,进一步提高人才队伍的素质和整体水平,中藏医药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健全中藏医药服务体系,提高综合服务能力,逐步适应各族群众多层次的中藏医药服务需求。
三、发展中藏医药事业的主要工作和任务
(一)完善中藏医药服务体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巩固和发展现有中藏医医院的基础上,到2010年,使综合医院、中心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中藏医科、中藏药房达到中藏医科相应建设标准,使8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藏医药服务。促进非公立中藏医医疗机构发展,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藏医开办中藏医诊所或个体行医,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举办中藏医坐堂医诊所。
(二)加强中藏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中藏医医院的投入力度,支持州县级中藏医医院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改善就医环境和设备条件,使医院的基础设施与所承担的任务功能相适应。
(三)积极发展中藏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中藏医药“治未病”的预防保健服务工作,充分发挥中藏医药预防保健特色优势,将中藏医药服务纳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在各级中藏医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大力开展中藏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要积极运用中藏医药方法和技术,推进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中藏医预防保健服务机构。
(四)加强中藏医药标准化建设。各地区要加强中藏医诊疗常规、用药指南、临床诊疗路径、医疗服务质量评价标准等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研究制定工作,大力开展中藏医药特色诊疗技术、单验方等整理研究,筛选推广中藏医药适宜技术,促进各级中藏医医院因病施治、规范诊疗、合理用药,提高医疗质量。加强制剂室规范和标准化的基础、检验等设施、设备建设,确保制剂质量,保证临床用药安全有效。
(五)加大中藏医药的政策扶持力度。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医疗保障制度中,要将符合条件的中藏医医院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将符合政策规定的中藏医药服务技术、项目、院内制剂等纳入报销范围,在价格制定、临床应用、报销比例中要充分考虑中藏医药特点,鼓励使用中藏医药。积极将中藏医药服务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制定扶持中藏医药特色诊疗技术的财政补助政策和价格政策。在基本药物制度建设中,将中藏药纳入全省基本药物目录,并争取将部分中藏药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研究制定扶持中藏医院开展院内制剂的优惠政策,鼓励各级中藏医医院开展院内制剂工作。
(六)积极实施中藏医药“三名三进”工程。继续开展中藏医药育名医、创名科、建名院和中藏医药进农牧区、进社区、进家庭工程,到2011年,培养50名中藏医名医,建设8―10所中藏医名院,20―30个中藏医名科,使中藏医药在各族群众医疗、预防、保健中得到普遍运用。
(七)进一步支持中藏医医院发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中藏医医院的倾斜支持,积极鼓励并扶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中藏医药技术服务,研究制定扶持中藏医医院开展中医药特色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学科建设、重点专科建设、中藏医药人才培养以及开展中藏医药适宜技术的优惠补助政策,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继续医学教育、医疗广告发布、医疗事故鉴定、科研成果评审等方面,要与综合医院享受同等待遇,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
(八)积极参与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各地区要将中藏医药服务列入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助体系和公共卫生信息网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中藏医药参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机制,加强州县级中藏医医院急诊科、感染性疾病科建设,提高中藏医药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九)做好中藏医药继承工作。继续开展中藏医药古典医籍文献的搜集、整理与研究工作,到2011年,整理、出版100部具有历史价值和实用价值的藏医药古籍文献。对省内历代知名中藏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技术方法等进行系统研究整理,深入总结全省中藏医药发展史上重大学术创新和规律。建设10―15个名老中藏医专家研究室,全面总结名老中藏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技术专长及高尚的医德医风,向全省推广学习并积极使用。有针对性地开展民间中藏医药传统知识、技术、验方的研究整理工作并推广使用。
(十)加强中藏医药科研工作。加强省藏医药研究院和高原糖尿病肾病温阳通络重点研究室建设工作,以中藏医药基础理论为指导,建立多学科多领域相结合的中藏医药研究队伍,着力加强中藏医药基础理论、临床诊疗技术、疗效评价标准等的深入系统研究和中藏药新药以及中藏医诊疗仪器和设备的研究,重点加强对重大疾病的联合攻关以及临床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中藏医药防治和“治未病”预防保健研究。支持藏医药产业创新支撑平台建设,集省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机构、中藏药企业等多方面力量,通过整体布局、资源重组、机制创新,建设具有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的藏医药产业创新支撑平台,形成辐射整个藏医药产业的资源共享网络,为藏医药长远发展与重点突破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十一)建设中藏医临床研究基地。加强省中医院、省藏医院省级临床研究基地建设,力争将两所医院列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级中藏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单位。加强州(地、市)级中藏医医院的业务建设,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并指导、辐射全州(地、市)中藏医药的发展,至2011年,将各州(地、市)中藏医医院建设成为全省中藏医临床研究基地。
(十二)加强中藏医药人才培养工作。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中藏医药事业的需求,充分发挥中藏医药高等院校的作用,坚持以中藏医药为主体,调整教育结构与规模,强化本科生中藏医药基础理论和基本实践技能培养。开办中藏医药管理、护理、经济等高等教育,加强现有藏医藏药博士点建设,加大藏医药高层人才培养工作力度。积极开展全省师承教育工作,研究制定我省中藏医药师承教育学历、学位、职称晋升扶持政策和财政补助政策。加大对基层中藏医药人才和技术骨干的培训工作,2009―2010年对县以下医疗机构1000名中藏医药人员进行中藏医药适宜技术培训,开展州县级医疗机构200名中藏医药技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培养工作,培训100名中藏医药制剂人员,提高中藏医医疗机构制剂能力。
(十三)促进中藏药资源可持续发展。加强对高原特有动植物中藏药资源的保护、研究开发和合理利用,组织开展全省中藏药资源普查工作,建立全省中藏药资源信息库。结合农业结构调整,设立中藏药资源保护区,建立中藏药繁育基地,加强珍稀濒危品种保护、繁育和替代品研究,促进中藏药资源恢复和增长。
(十四)加大中藏药新药研发力度。鼓励中藏医药医疗机构、科研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之间开展全方位合作,共同实施现代中藏药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研发中藏药新品种,促进中藏医药产业发展。对传统中藏药进行系统整理,开展疗效及作用机理研究,增加药物的使用指征。鼓励中藏医医疗机构研发新制剂,并对新研发的制剂进行注册,广泛用于临床。
(十五)繁荣发展中藏医药文化。将中藏医药文化建设纳入全省文化发展规划。加强中藏医药文物、古迹保护,做好中藏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加大对列入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中藏医药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创造良好的传习条件。大力开展中藏医药科学文化普及教育,加强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加强中藏医药文化资源开发利用,打造中藏医药文化品牌。加强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尊重、保护中藏医药传统知识和关心、支持中藏医药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四、发展中藏医药事业的保障措施
(一)依法开展中藏医药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青海省发展中医藏医蒙医条例》,依法行政,加强对中藏医药机构、人员和技术的准入管理,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促进中藏医药事业持续协调发展。
(二)加强对中藏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区要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医疗卫生事业、医药产业发展要求,编制实施当地中藏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对中藏医药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中藏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问题,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三)完善中藏医药事业管理体制。各州(地、市)卫生部门要设立中藏医科,做到中藏医药工作有机构管,有专人抓,保证发展中藏医药事业的各项方针、政策得到顺利贯彻和落实,为中藏医药事业发展提供可靠的组织保证。
(四)增加对中藏医药事业投入。各地区要将中藏医药事业发展列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不断增加对中藏医药事业的专项投入。各级财政要逐步建立与国民经济增长水平相适应的多渠道的中藏医药事业投入机制。在卫生事业费和卫生项目经费中,提高中藏医药经费的比例。要注重政府投入与吸引社会资金相结合,发挥市场调节作用,调动社会资金融入,促进中藏医药事业发展。
(五)加强中藏医药行业管理。按照中藏医药自身特点和规律管理中藏医药,推进中藏医药信息化建设。严格中藏医药执法监督,严厉打击假冒中藏医药名义非法行医、发布虚假中藏医药广告以及制售假冒伪劣中藏药行为。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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