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四川泰一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设立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中介〔2009〕871号
  • 【发布日期】2009-09-02
  • 【生效日期】2009-09-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四川泰一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设立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四川泰一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设立的批复

(保监中介〔2009〕871号)




廖素华、魏宁、张辉英、黄颖、刘芳、杨旭兵、何宗波、邓德华:

你们提交的四川泰一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批准设立四川泰一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二、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廖素华出资220万元,出资比例为22%;魏宁、张辉英各出资150万元,出资比例各为15%;黄颖出资140万元,出资比例为14%;刘芳出资110万元,出资比例为11%;杨旭兵、何宗波各出资100万元,出资比例各为10%;邓德华出资30万元,出资比例为3%。

三、公司业务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辖区(不含港、澳、台)。

四、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工业园三色路269号火炬动力港B区2栋9层901号。

五、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

(二)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

(三)再保险经纪业务;

(四)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六、核准闵慧的董事长和总经理任职资格。

七、公司须持本批复及中国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方可开业。

八、公司应依法经营,并执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政策,相关内容可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查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二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