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南昌市政府
- 【发布文号】洪府发〔2009〕37号
- 【发布日期】2009-09-04
- 【生效日期】2009-09-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南昌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洪府发〔2009〕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9]5号)精神,切实做好新形势下促进就业工作,努力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奋斗目标,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强化政府促进就业领导责任
(一)强化政府责任体系,坚持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要求,认真落实政府促进就业的法定职责,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在制定全局性经济社会发展决策时,要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通过采取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开展就业援助、加强职业教育与培训、扶持就业困难群体等措施,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
(二)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在经济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全面贯彻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以及加快发展服务业等一系列有利于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第三产业有序发展;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广开就业门路。鼓励和规范灵活就业形式,拓宽就业渠道;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紧紧围绕“三大工程”,坚定不移地实施大开放主战略和新型工业化核心战略,坚持把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优化结构、推动内需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增强经济发展对就业的推动作用,实现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
(三)努力改善创业环境,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益。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种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各类投资创业者参与各领域的投资创业,鼓励支持民间资本投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开辟创业“绿色通道”,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不断完善创业组织领导、政策支持、创业培训、服务保障、目标考核体系,积极开展创业型城市创建活动,为创业者提供优良的创业环境,以创业促就业。
(四)突出重点,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促进就业工作总体部署,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就业推荐、创业扶持、就业援助、失业登记以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服务,切实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各项扶持政策。广泛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以及创业培训,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可以按有关规定享受培训补贴。要制定落实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政策措施,基层政府、街道、社区每年拿出一定比例的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加强新型就业观和成才观的宣传教育,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
加快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建设,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大力实施“以经济增长带动就业、以创新创业带动就业、以改善就业环境、降低就业门槛带动就业、以落实和完善积极的就业政策带动就业、以劳务输出和就地就近转移相结合带动就业”的“五带动”措施。进一步加大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两个合同、三个台帐、四个对接、五项制度”工作力度,紧紧围绕我市工业园区用工需求,大力开展岗位对接,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积极推进跨地区劳务协作,鼓励农民工转移到非农领域实现稳定就业。切实做好返乡农民工的就业工作,采取综合帮扶措施,促进返乡农民工就业或自主创业。
(五)加强失业调控,努力减少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调控失业纳入促进就业的重要工作内容,在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实施企业改组改制、关闭破产时,处理好宏观调控与减少失业的关系,妥善做好相关人员的安置工作。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因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出现的大规模失业和因企业经营发生重大变化产生的大量裁员行为,制定失业调控预案,保持就业局势稳定。要把规范企业裁员行为作为失业调控工作的重点,层层把关。企业确需批量裁员的,必须提前30日向本企业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提出减员方案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方案,落实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资金来源。企业实施一次性裁员达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应严格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程序执行,企业裁员应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引导和帮助失业人员进入市场自主择业,并及时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培训和免费职业介绍,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手续。
(六)强化目标管理,健全和完善就业工作考核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增加就业岗位、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统筹城乡就业、制定并执行促进就业政策、安排落实就业专项资金、加强就业服务与管理、培育和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建立健全职业培训教育制度、减少有劳动能力的长期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作为促进就业工作主要目标纳入责任考核体系,建立健全就业工作和就业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目标责任制度的要求,坚持完善月报告、季调度、年中检查、年底考核制度,依法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考核、检查和监督。健全完善绩效考评工作办法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就业工作中因工作不力、政策不落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确保各项促进就业工作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完善政策扶持体系,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
(七)加强对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扶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下列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户口所在地或城镇常住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失业登记,免费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参加当地劳动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后,凭证享受促进就业有关扶持政策: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满6个月仍未就业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赣府发[2005]21号)和《中共南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洪发[2006]18号)文件规定经审核批准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继续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国家有规定期限的除外)。
(八)继续实施促进就业的税收和收费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按国家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2008年底以前根据赣府发[2005]21号和洪发[2006]18号文件规定审批了的各项政策继续有效,2009年以后的税收政策按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国家有规定期限的除外)。具体政策按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规定执行。
(九)全面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将小额贷款纳入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范围,加快建立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小额贷款信用担保机构,按规定切实解决好担保机构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按照国发[2008]5号文件规定和《江西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赣财社[2009]15号),扩大贷款扶持范围和贷款额度。对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和创业项目的城乡所有创业者(包括返乡农民工),经自愿申请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并找到担保人或资产抵押的都可以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1年,展期不贴息;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并享受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对已经通过政策扶持实现创业的,可以随其经营规模的扩大,在还清第一次贷款的前提下,再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其贷款额度根据创业成果评估确定,最高可申请20万元的贷款金额。对当年新招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享受200万元额度以内的50%据实财政贴息(中央、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对吸纳安置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占企业职工人数50%以上的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以及小企业孵化基地,可享受200万元额度以内据实全额财政贴息(其中中央财政负担25%,地方财政负担75%)。
经办金融机构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小额贷款担保金由地方同级财政筹集安排。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扩展贴息资金使用范围,并从贴息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充实担保基金,以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和贷款奖励机制。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金按当年新增担保基金的5%―10%的比例安排,贷款的奖励金额按当年新发放担保贷款总额(含个人贷款和企业贴息贷款)的1%安排。
小额担保贷款具体政策按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执行,对2007年底核准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按原政策执行。
(十)加快推动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自主创业人员创业所需的生产经营场地,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开展创业见习及孵化,不断丰富创业者的创业体验,提高实际操作能力,降低创业风险。从2009年开始,用二年时间,利用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高校科技园等,结合其发展规划、产业特色及扶持政策,采用园区划片或现有闲置厂房、楼宇改造的方式,规划建设四个针对不同创业群体的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为各类小企业提供特色孵化服务,孵化期限为3至5年,提供政策、资金、人才、技术、信息、服务等孵化扶持及各类证照代办及社会保险、劳动用工、人事代理等综合性服务。各县工业园区要依托本地产业及园区支柱企业,规划建设面向农村劳动者和高校毕业生创业的现代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等创业孵化基地,各城区可根据城区创业人员特点建设面向城镇人员、高校毕业生创业的现代服务业、社区服务业等创业孵化场所。对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从创办之日起,3年内免缴物管费、卫生费,1年内减半缴纳房租、水电费。
(十一)加大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含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其中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安置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三年。
(十二)加大资金投入,不断完善促进就业的资金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并随就业任务增加和财政收入增长而逐年增加。加大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建立职业见习补贴制度,补贴资金在地方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三)完善社会保险接续,发挥社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认真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衡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8]22号),进一步规范工业园区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办法。不断完善非公有制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制度,切实做好返乡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在保证失业人员待遇足额支付,并统筹考虑各地财政就业再就业资金安排的前提下,继续执行赣府发[2005]21号)和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洪劳社字[2009]36号文件规定。
三、加强就业(创业)服务,规范人力资源市场
(十四)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机构名称,并根据人口多少重新确定人员编制(每10万人核定3―5个编制),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为确保经费落到实处,在当年就业资金预算中单列一项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经费,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经费为就业资金预算支出的10%,主要用于开展网络建设、就业援助、业务培训和年度表彰等。建立和完善公共就业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完善统筹城乡就业工作体系,包括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职业培训体系、劳动维权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县级以上城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综合性服务场所,加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依托公共就业信息发布制度和城乡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更好地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服务。加快完善街道、乡镇、工业园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的设施建设,抓紧社区和农村行政村劳动保障服务室的建设,选配劳动保障协管员,承担劳动力资源调查等就业服务基础工作。市、县(区)两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含劳动保障协管员)人员工资、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工作经费。
(十五)加强创业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大创业服务机构基础性建设,按照设备先进、功能齐全、服务完善的原则,依托各工业园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站),逐步建立覆盖全市的市、县(区)、街道(乡镇)三级创业服务网络。加强政府公益性创业服务平台与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高校就业指导机构和各类创业咨询服务机构的指导,建立社会创业服务机构的准入、退出机制。进一步建立完善创业培训、项目推介、专家咨询、创业见习(实训)、开业指导、小额贷款、创业孵化、后续服务等 “一条龙”创业服务工作机制。完善创业项目征集开发推广机制,建立创业项目评估制度,建立创业项目开发征集补贴制度,对创业成功率达到60%,创业稳定率一年以上的创业项目可给予项目开发、征集、推荐机构一定的补贴。将创业培训补贴与促进创业工作绩效挂钩,实行创业学员培训合格后支付60%创业培训补贴,实现创业就业后再付40%培训补贴的方法。
(十六)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按照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要求,进一步整合公共就业服务资源,统筹管理,完善制度,维护市场秩序,为劳动者提供优质就业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加快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完善信息发布制度。要加强实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信息中心与用人单位、街道(社区)、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信息共享,定期发布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职业培训信息、人力资源市场分析信息等,为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提供支持。
(十七)规范职业中介管理。鼓励支持社会各界、群众团体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引导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诚信优质服务和积极参与公益性服务。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的,可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建立职业中介服务机构不良中介记录档案,完善职业中介服务机构服务信用、服务质量定期评估制度和中介退出机制。
(十八)建立健全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和失业动态管理。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建立台账制度,做好信息统计工作。鼓励引导登记失业人员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活动,并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按照《江西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赣劳社就[2009]7号),在全市统一使用《江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享受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就业失业登记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按照《江西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努力提高劳动者素质
(十九)进一步加大职业培训力度,完善职业培训制度。按照“政府补贴、机构组织、个人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各级政府要安排足够的资金用于发展当地的职业教育和培训,确保城市教育附加费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制度,全面实施技能人才培养专项计划,即:青年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紧缺技能人才培养政府资助计划、工业园区定向对接培训计划、能力促就业(创业)培训计划。加快公共实训中心的建设,充分发挥其公共性、示范性和辐射性作用,免费为劳动者提供公共实训服务。公共实训中心的建设所需费用和免费为劳动者提供实训所需费用由各级财政安排,并争取省财政的支持。
(二十)加强就业前培训,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大力开展就业前培训,对下岗失业人员(含失业登记大学毕业生、留城失业农民)开展3-6个月的中、短期技能就业培训,对有就业要求和就业愿望的城乡高初中毕业生和退伍军人等新成长劳动力开展6至12个月的预备制技能储备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提升他们的就业能力。
(二十一)大力开展在职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完善鼓励企业组织开展在岗职工职业培训的政策措施,要引导企业围绕企业结构调整、产品开发、技术革新,开展新技能、新技术的培训,通过技能培训提高职工技能水平,稳定在职职工队伍,不断增强企业竞争力,为企业新一轮的发展储备技能人才。各类企业要依照《南昌市职业教育条例》要求,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足教育培训经费,用于开展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技能提升及转岗培训。对因金融危机影响的困难企业开展在职职工培训,由促进就业资金给予适当补贴,重点扶持在岗人数多,没有裁员的困难企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500-600元。积极探索建立企业招工、培训、就业三位一体工作模式,按照突出特色工业园区、保障重点工业园区、兼顾一般工业园区的培训原则,对工业园区企业新招员工,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提供免费的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600元。
(二十二)鼓励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和创业。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省各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创业有关配套政策,鼓励支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创业,缓解工业园区“招工难”问题,积极推动以创业促就业。对我市工业园区内新招用40岁以上本市农村劳动力、贫困户农村劳动力和失地农民就业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给予一定额度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在驻市技校、技师学院学习的学生,凡与本市工业园区企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给予在校学习期间每人每学年1000元的学杂费补贴。对50周岁以下的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农村劳动力在工业园区就业的,提供一次200-1000元标准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经考核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200元标准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推荐介绍和培训农村劳动力在本市企业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职业介绍机构、培训机构和村委会(居委会),按实际人数一次性给予人均70元的补贴。推进优秀农民工进城落户,向优秀农民工提供一定比例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鼓励扶持返乡农民工和本市农民工入园创业,对符合规定的减免相关税费。
(二十三)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体系。各县区要建立和完善由政府统一领导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机构统一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分工合作的农民工培训组织领导体系,统筹实施农村富余劳动力“金蓝领工程”、“阳光工程”、“雨露计划”。进一步整合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领导机构、培训基地、师资力量和培训资金,积极推行标准化培训教材、标准化培训基地、标准化培训模式和标准化培训考核,形成科学合理、运转高效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体系。实施人力资源能力建设战略,按照突出特色工业园区、保障重点工业园区、兼顾一般工业园区的培训原则,集中资金用于工业园区企业新招收员工的免费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组织实施扫除青壮年劳动力技盲计划;开展大学毕业生、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程;组织实施农村困难家庭子女免费技能培训扶贫工程及农村劳动力“一户一技能”培训计划。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设立农民工就业创业服务窗口,简化办事流程,开僻“绿色通道”。结合“春风行动”等就业系列活动,采取就业直通车、送岗送创业项目、送培训下乡,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为他们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引导返乡农民工到本市工业园区企业就业。
(二十四)完善职业培训鉴定补贴办法。全面落实国家培训补贴政策,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含毕业期间学生)、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给予一次性的职业培训补贴或创业培训补贴。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资格证书,可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补贴,补贴标准为200元/人。
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制度,健全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积极性。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制度,由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采取招标等公平、公开的方式,选定依法成立,培训条件较好的培训机构作为承担政府免费培训的定点机构。要加强对培训定点机构的动态管理和定期考核,将培训后的就业率作为选择定点培训机构的重要依据,在培训结束后按培训合格人数支付60%的培训补贴,培训结束半年内就业达到50%的,全额支付剩余40%培训补贴。要加强定点培训机构的管理,对培训质量低劣的,取消其定点培训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培训补贴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积极探索职业培训项目运作模式,将补贴资金与项目运作紧密结合起来,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针对不同专业(工种)技能培训的特点,科学确定培训计划、课时及培训鉴定补贴标准,以增强培训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五、完善面向所有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制度,及时解决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
(二十五)建立就业援助制度。进一步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建立就业困难人员援助长效机制。要制定就业援助专项计划,根据不同就业困难人员的特点,积极完善和落实免费就业服务、政府购买就业服务、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援助措施,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各类就业困难群体特点和不同地区特定时期内社会就业状况等实际情况,开展定期不定期的特定人群帮扶和岗位对接等专项就业援助活动。
(二十六)加强就业困难人员日常管理。要加强就业困难人员的调查摸底、申报认定、登记造册工作,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就业困难人员审核认定程序,建立就业困难人员的确认和退出
机制。要加强台账管理,完善就业困难人员信息网络体系,逐步实现全市就业困难人员信息共享,对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要重点完善零就业家庭即时帮扶制度,及时实施就业援助,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六、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就业促进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十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根据《就业促进法》规定,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和责任分工,制定实施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指导和推动促进就业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创新工作方法,建立完善促进就业政策和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评估工作制度,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和常态监管工作制度,认真解决促进就业工作中的问题,切实保证促进就业工作和就业政策法规落到实处。
(二十八)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工会等部门要密切协作,推进失业保险、社会救助、送温暖工程与促进就业工作的有机结合。鼓励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和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困难职工参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劳动,采取多种措施,建立鼓励上述人员积极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要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健全职业培训制度、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帮扶困难人员等方面的的作用,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十九)抓好《就业促进法》、《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培训教育,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政策。各地、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就业促进法》和《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为主干的就业法律法规的培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基层工作队伍依法行政能力和就业服务水平。有关部门要抓紧清理与《就业促进法》和《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不相符合的政策规定,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措施,确保《就业促进法》和《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全面、顺利贯彻实施。
(三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深入做好宣传工作。要大力宣传国家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政策,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促进就业的好做法,宣传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就业的典型经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定期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为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办法,确保促进就业工作落到实处。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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