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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加大重点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财政扶持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厦府办〔2009〕228号
  • 【发布日期】2009-09-09
  • 【生效日期】2009-09-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加大重点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财政扶持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加大重点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财政扶持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9〕228号)




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制订的《关于加大重点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财政扶持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九月九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大重点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财政扶持的意见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为积极帮助企业克服经济困难,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步伐,促进我市产业技术升级,现就加大对重点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财政扶持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对象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守法经营、照章纳税,2009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的我市制造业企业;

(二)2009年当年在我市缴纳地方级税收达到200万元(含)以上且纳税增幅超过10%(含)的现有企业,以及2009年当年在我市缴纳地方级税收达200万元(含)以上的新设立企业。

(三)2009年企业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设备投资(包括设备更新改造及当年新设立企业的设备购置)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

享受本扶持政策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上条件。

二、扶持办法

(一)成立于2009年之前、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在企业所缴纳地方级税收超过上年10%以上的增量部分限额之内,按该企业2009年设备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2009年新设立的、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在企业所缴纳地方级税收扣减200万元之后的限额之内,按该企业2009年设备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上述“地方级税收”指应缴已缴税款,不含查补的税款和滞纳金。

三、办理方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10年第一季度提出技改资金补助申请。申报企业填写《厦门市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向所在区经贸局提出申请。申报企业须提供如下材料:

⒈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⒉技改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原件及复印件。2009年新设立企业的设备购置项目需在2009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区经贸局备案;

⒊企业2008年、2009年度完税证明原件(国税、地税)及复印件(2009年新设立企业只需提供2009年度材料);

⒋项目购置设备合同、增值税发票清单复印件。

上述材料中,原件由初审部门核对无误后当场退还申报企业,其余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一式三份。

(二)区经贸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对技改项目的现场环境、改造进展、投入及效益情况、票款凭证等进行现场查验,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加盖印章后送市经发局复审。市经发局复审后将复审意见及申报材料送财政部门终审,其中:市、区共享税收的企业由区财政局终审,市集中企业由市财政局终审。

审核部门如需企业增补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企业应增补的材料内容。在复审、终审过程中发现疑点的,应及时通知初审部门重新核实并增补相关资料,也可以与初审部门共同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核。财政部门终审完后须将终审结果抄报经贸部门。

(三)本《通知》规定的技改扶持资金按企业税收归属,由市、区按照财政体制共同承担。

四、企业当年可享受其他市、区两级技改扶持政策的,可择优选择,但不能重复享受政策。

五、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财政部门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本意见由厦门市财政局会同厦门市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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