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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查处违法建设小产权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9〕67号
  • 【发布日期】2009-09-18
  • 【生效日期】2009-09-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查处违法建设小产权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查处违法建设小产权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9〕6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城乡规划局制定的《哈尔滨市查处违法建设小产权房工作实施方案》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哈尔滨市查处违法建设小产权房工作实施方案

市城乡规划局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小产权房”一般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违法建设、向社会公众租售的非法建筑。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关于“集体土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建设,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采取坚决措施制止‘小产权房’违法建设行为”的总体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近年来我市郊区和城乡结合部地区出现的违法开发建设“小产权房”问题,依法开展集中查处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国家关于“小产权房”治理工作有关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本着“市区联合、以区为主,依法行政、严厉打击,抢前抓早、稳步推进”的原则,集中力量、重点整治、严查严办,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中查处工作,力争在较短的时限内,和谐平稳推进,取得查处行动的最好成效,维护城乡规划建设良好秩序,促进“三个适宜”现代文明城市建设。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小产权房”违法建设项目所在区为本辖区查处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所在区具体的查处工作方案和维稳工作方案,经市查处违法建设“小产权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后组织抓好落实。市直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全力做好本职工作。

(二)坚持依法办事、确保稳定的原则。“小产权房”涉及多方利益主体,情况复杂,矛盾集中,查处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城乡规划、国土、建设、房地产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既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小产权房”违法建设行为,又要依法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维护稳定;切实加强法律咨询与指导工作,选用律师事务所参与政策法律咨询工作,确保查处工作依法平稳推进。

(三)坚持查事与查人相结合的原则。依据城乡规划、国土、建设、房地产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同时,严查“小产权房”违法建设过程中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对干部包庇、纵容违法建设,公务人员违纪谋取私利,查证属实的,一律就地免职,并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坚持集中查处与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相结合的原则。由相关部门负责,在集中查处同时,着眼于杜绝新的“小产权房”违法建设再度发生,建立市区联动、分工明确、责任明晰、反应快速、措施有力的长效监管机制。对新发生的违法建设“小产权房”,要做到发现一宗、拆除一宗、问责一宗。由监察部门负责制定问责办法。

三、工作任务

在全市范围内,以违法建设“小产权房”问题较为集中的相关区为重点,集中开展违法建设“小产权房”项目的停工、查封、认定、处罚、拆除及善后处理工作。具体任务如下:

(一)出台专项政策。由市国土部门牵头,建设部门配合,会同城乡规划、房产、环保、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研究制定农村集体土地住宅建设相关制度。

(二)全面实施查处。一是由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城乡规划、国土、房产、城管行政执法、法制、水务、电业等部门配合,严格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停止一切违法建设行为。二是对占压道路、绿地、广场、农田、管线走廊等与用地性质不符或违反国家强制性规范,无法进行纠正的建筑,依法强制拆除。三是对经城乡规划和国土等部门认定不予拆除的“小产权房,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补办相关审批手续,补交各种税费。

(三)开展责任追究。一是由市相关执法部门对参与违法建设“小产权房”的开发、设计、拆迁、施工、监理、销售等单位,依法进行处罚,责令写出书面检查、记入诚信档案,自行整改;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或吊销执照。二是由市公安机关追究妨碍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取证、查封、拆除等公务的单位及个人责任,严厉打击黑恶势力。同时,严密掌控社会动态,对非法串联、煽动群体上访的组织者,依法严肃处理。三是由司法机关追究“小产权房”违法建设中触犯法律的单位及个人的刑事责任。四是由纪检监察部门对参与“小产权房”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仍不履行职责的相关监管与执法责任主体部门和工作人员进行行政问责。

四、实施步骤
(一)停工阶段。8月20日前,由各区政府组织区执法主体,市各相关部门配合,对在建“小产权房”违法建设工程实施停工。

(二)认定阶段。8月30日前,由市城乡规划部门牵头,组织各区政府以及市国土、房产等部门对拟拆除的违法建设工程进行认定。

(三)拆除阶段。9月25日前,由各区政府组织区执法主体、市各相关部门配合,对占压道路、绿地、广场、农田、管线走廊等与用地性质不符或违反国家强制性规范、无法进行纠正的重大违法建设工程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四)处理阶段。10月25日前,对经认定不予拆除的违法建设工程,由规划、土地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处罚,并责令补交税费、补办手续。

(五)验收阶段。11月10日前,组织对查处专项工作进行全面验收并召开大会进行总结。

五、组织领导

(一)成立市查处违法建设“小产权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查处违法建设“小产权房”工作。

组 长:季卫国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房产住宅局局长
副组长:俞滨洋 市城乡规划局局长
查世纯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倪大鑫 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负责日常工作)
肖文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王宪民 市建设委员会副主任
王 起 市纪委常委
李亚强 市房产住宅局副局长
胡建平 市城乡规划管理执法监察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政府新闻办、市广播电视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房产住宅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信访局、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哈电业局、哈第二电业局、市水务局、哈报业集团、哈供排水集团。

(二)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乡规划局(办公地点:道里区柳树街3号―市城乡规划管理执法监察局),负责查处工作的日常组织与协调。

主 任:倪大鑫 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兼)
副主任:胡建平 市城乡规划管理执法监察局局长(负责日常工作)
刘岩国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局长
生国忠 道里区政府副区长
李 杰 道外区政府副区长
刘德君 香坊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市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部门、市建筑市场监察大队、市房产住宅监察大队、市环境保护监察支队、道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道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香坊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10个组。

1.综合协调组:由市城乡规划管理执法监察局牵头,建设项目联合执法人员参加,负责组织日常综合协调、督办工作。
2.规划指导组:由市城乡规划局牵头,负责对“小产权房”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进行认定,并提出明确处理意见。
3.土地指导组: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对用地性质、权属、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问题进行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4.查处指导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牵头,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联合执法监察管理工作的意见》(哈政综〔2008〕7号)及市政府征地拆迁拆违方案精神,负责指导并参与案件的调查、取证、处罚、拆除工作。
5.宣传报道组:由市政府新闻办商请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相关法律、法规及查处工作进展情况。
6.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各区、乡镇政府,相关执法单位在执法过程中的安全保卫工作。
7.纪检监察组:由市监察局牵头,负责对查处工作进行监督与督办,并对违纪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维稳指导组:由市信访局牵头,各区政府配合,负责做好信访维稳等善后工作。
9.法律咨询组:由市司法局负责选用律师事务所,为政府工作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10.经费保障组: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城乡规划管理执法监察局配合,负责罚没款的统一收缴及办案经费拨付工作。

(三)各区成立相应机构。各区结合实际,成立由区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违法建设的“小产权房”查处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区主要领导为本辖区查处违法建设“小产权房”工作第一责任人。市将与各区签订查处违法建设“小产权房”工作目标责任状,根据责任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兑现奖惩,确保落实工作任务。

(二)完善乡镇执法机构。按照《城乡规划法》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若干意见》(哈政发〔2008〕8号)要求,结合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合理设置乡镇规划管理执法机构,由乡镇人民政府充分行使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违法建设处罚职责。

(三)加强舆论宣传报道。市政府新闻办要积极沟通并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时跟踪报道全市查处违法建设“小产权房”工作进展情况,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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