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广东省
- 【发布文号】粤府办〔2005〕74号
- 【发布日期】2005-09-05
- 【生效日期】2005-09-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东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办好我省内地西藏、新疆班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办好我省内地西藏、新疆班的意见
(粤府办〔2005〕74号)
各有关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扩大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规模的意见》(教民〔2005〕10号)和全国扩大内地新疆高中班工作会议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办好我省内地西藏、新疆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举办内地西藏、新疆班,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培养优秀少数民族人才,加快边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增强民族团结,维护边疆稳定的一项重要战略部署。我省承办内地西藏、新疆班是党中央、国务院交给广东的一项光荣而重要的政治任务,各承办城市政府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精心组织,加强管理,采取得力措施,切实办好我省内地西藏、新疆班。
二、落实责任,保证条件。各承办城市政府要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有关要求,坚持“经济、实用、安全、够用”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做好承办学校的项目建设规划,并在项目征地、立项、报建、招投标等方面特事特办,抓紧改善承办学校的办学条件。同时,要选派政治合格、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和教育、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承办学校领导和西藏、新疆班的教职工,对不合格教职工要及时调换,确保优秀教师任教和学生学习生活需要。西藏、新疆班的教职工编制,按照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扩大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规模的意见》(教民〔2005〕1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并实行“定编不定人”的定期轮换制度,西藏、新疆班所需办班经费除中央财政补助外,不足部分由承办城市政府负责解决;日常经费包括教职工人头费、办公费、办学条件改善费和学生学习、生活费用(包括伙食费、学杂费、书籍费、装备费、服装费、假期活动费、取暖降温费、医疗保险费、意外安全保险费、公杂费等)及医疗等经费,依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地区人才培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5号)关于“办班所需的日常经费主要由所在城市政府解决”的原则,由办班城市政府负责解决。学生所需的学习、生活及医疗费等,原则上要达到年生均8000元以上。
三、加强管理,保证质量。对内地西藏、新疆班管理,实行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双重领导,以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的管理体制。各承办城市要加强领导,健全管理,并成立以市政府分管教育副市长为组长,市发展改革、财政、教育、编制、人事、宗教、卫生、公安、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举办内地西藏、新疆班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统筹协调。
各承办城市政府要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对举办内地西藏、新疆班的工作职责,制定落实有关征地、基建立项、经费划拨、人员安排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想方设法帮助承办学校解决办学中的困难和问题。各办班城市教育局要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对内地西藏、新疆班的管理,明确具体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各承办学校要严格遵守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办学,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同时,要尊重少数民族学生的民族传统和风俗习惯,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确保内地西藏、新疆班学生安全,千方百计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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