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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确定合成革行业产生的二甲基甲酰胺精(蒸)馏残渣危险废物类别意见的复函
  •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 【发布文号】环办函〔2009〕977号
  • 【发布日期】2009-09-22
  • 【生效日期】2009-09-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确定合成革行业产生的二甲基甲酰胺精(蒸)馏残渣危险废物类别意见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确定合成革行业产生的二甲基甲酰胺精(蒸)馏残渣危险废物类别意见的复函

(环办函〔2009〕977号)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确定合成革行业产生的二甲基甲酰胺精(蒸)馏残渣危险废物类别的请示》(闽环保控〔2009〕5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使用二甲基甲酰胺(DMF,英文名N,N-Dimethylformamide)作为溶剂的合成革生产工艺产生的含有二甲基甲酰胺的精(蒸)馏残渣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11精(蒸)馏残渣”,废物代码为“900-013-11”。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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