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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全市中等职业学校涉农专业及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实施免学费资助政策的通知
  • 【发布单位】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教育局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文号】厦财教〔2009〕20号
  • 【发布日期】2009-09-22
  • 【生效日期】2009-09-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全市中等职业学校涉农专业及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实施免学费资助政策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全市中等职业学校涉农专业及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实施免学费资助政策的通知

(厦财教〔2009〕20号)




各区财政局、教育局、劳动保障局,各市属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09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闽委〔2009〕13号)和《关于对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涉农专业及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实施免学费资助政策的通知》(闽财教〔2009〕3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从2009年春季学期起,在对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以下同)在校一、二年级学生全面实行国家助学金的基础上,对全市中等职业学校涉农专业及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实施免学费资助政策。为了切实将资助工作落到实处,现就做好中职学校免学费资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学费资助政策的实施范围和资助对象

免学费资助政策的实施范围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隶属本市管理、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含五年制高职学校中专部及中职与高职联办校的中等职业教育阶段。

免学费资助政策的资助对象:一是所有在中职学校涉农专业就读的学生。中等职业学校“涉农专业”指教育部编印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所列的“农林类”所有专业;“资源与环境类”的水文与水资源、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专业;“能源类土木水利工程类”的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专业;“加工制造类”的林产化工、粮油饲料加工与储检专业;“医药卫生类”的乡村医生(中医)专业等。技工学校“涉农专业”指省劳动保障厅印发的《福建省技工学校专业目录》所列的林果竹、园林花卉、经济作物的栽培、茶叶技术与市场开发、水产养殖、水产品加工与检疫、小水电运检、粮食加工与储检等专业。五年制(前三年)学生涉农专业指2006-2008年《福建省五年制高职教育分校分专业招生生源计划》所列的医学(新农村合作医疗方向)、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水电站动力设备与管理、农村电气、园林技术、林业技术。市政工程技术(农村城镇建设方向)、森林生态旅游等专业。二是在中职学校就读的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二、资助资金标准、来源及使用

(一)对本市中职学校涉农专业学生免除学费资金按照一学年每生2400元标准安排补助资金;对中职学校低保家庭学生免除学费资金按照一学年每生2600元标准安排补助资金。

(二)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涉农专业及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实施免学费所需资金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三)中职学校涉农专业及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实施免学费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中职学校办学方面支出。

三、资助资金申请与下达

(一)每年秋季学期注册时,中职学校学生应持所在家庭“低保证”向学校提出免除学费申请,中职学校直接对农村低保家庭及涉农专业学生免收学费,同时填列《厦门市中职学校低保家庭学生及涉农专业学生情况表》(见附件1)和《厦门市中职学校低保家庭学生及涉农专业学生明细情况表》(见附件2),于每年9月25日前报同级教育部门(技校先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汇总)汇总盖章,经同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会签盖章后,逐级汇总上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五年制高职前三年学生,属中职学校与高校联办的,由中职学校填报;属高校自办的由高校填报。

(二)各级教育、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应于每年秋季开学后,组织、督促所属学校填报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及涉农专业学生情况表。根据各校上报明细表,核实填报《厦门市中职学校低保家庭学生及涉农专业学生汇总表》(表式见附件3),于9月30日前逐级汇总上报至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三)对在涉农专业就读的农村低保家庭学生,一并归入涉农专业学生,不在农村低保家庭学生中重复填报。

(四)中职学校免除学费补助资金实行“按学年申报、按学期拨付”办法。即每年秋季,各级财政按各校上报核实的享受免学费资助政策的学生数,下达补助经费指标。中职学校对享受免学费资助政策的学生在入学注册时应直接免收学费,不得采取“先收后退”的方式。对部分专业学生原先核定的收费标准比补助标准高的部分,由学校从事业收入提取5%部分的资助经费中统筹安排,不得对享受免学费资助政策学生另外收取差额部分学费。

对2009年春季已收取学费的,学校应在2009年秋季学期入学注册时将所收学费退给享受免学费资助政策的学生。有关财政补助资金另行下达。

(五)中职学校免学费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方式参照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拨付方式执行。

四、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免学费资助政策落实到位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中职学校涉农专业及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免学费资助工作的领导,把资助贫困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抓实抓好。加大对资助政策的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免学费资助政策的全面落实到位。教育、财政、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建立正常的工作流程,确保各项工作环节顺畅高效。

(二)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和审计制度,各级教育、财政、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中职学校免除学费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真正用于低保家庭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如发现弄虚作假,将扣减有关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落实本级应承担经费,按规定的免学费补助标准及时足额下达拨付学校。

(四)学校应严格实行资助政策公开、资助对象公示等制度。学校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进行深入宣传,使广大学生知晓享受免学费条件,并设立、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务必做到应享受免除学费的学生不漏报、不多报。市、区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应建立中职学校免除学费学生的档案制度,按年度分学校登记造册,保存3年备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厦门市中职学校低保家庭及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资助情况表

2、厦门市中职学校低保家庭及涉农专业学生明细情况表

3、厦门市中职学校学生低保家庭及涉农专业学生调查汇总表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教育局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厦门市财政局 2009年9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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