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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关于2009年度第三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受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深圳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09-25
  • 【生效日期】2009-09-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深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2009年度第三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受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2009年度第三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受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2009年度第三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受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时间:2009年10月9日-10月21日

二、申报条件:

满足《认定办法》第三章第十条的规定,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要求必须注册一年以上),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三、申报要求: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和《工作指引》中相关规定,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可提出认定申请。

(二)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按要求注册登记及申报,具体可参考该网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系统操作手册”(企业部分)

注意: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网注册时行政区域要选择:“计划单列市”-“深圳市”。

申请书必须在10月9日-21日期间内提交,10月21日下午5点网站自动关闭)。

(三)网上申报成功后再登陆“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http://www.szsti.net)---办事指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国家高企认定市民中心窗口受理申请单”填写后提交

(四)企业申请认定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从申报系统中可直接打印);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交复印件验原件);

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交复印件验原件);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提供2008年度情况和有关证明材料如社保单、企业研发人员情况表等);

5、企业近三年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企业自己撰写,没有模板);

6、经具有资质的财务中介机构(登陆市财政局网站www.szfb.gov.cn“通知公告”)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交原件);

7、经具有资质的财务中介机构(登陆市财政局网站www.szfb.gov.cn“通知公告”)鉴证的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交原件);

8、经具有资质的财务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交原件);

(注:此财务报表即为年审报告,由合法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要求一定从推荐的名单中选取,企业已出具的仍然有效)

为了帮助专家更好的进行评审,请申报单位仔细阅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填写说明”(http://www.szsti.gov.cn办事指南-高新技术和企业认定内有关内容),按照《工作指引》“六”中评价方法准备材料

以上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套胶装,正反面复印(要求:编写好页码,一份原件二份复印件,封面请注明),交到市民中心办文窗口(地址:福田区市民中心行政服务西大厅54-56号窗口,窗口咨询电话: 82107096、82107097)。

★备注:经公布的财务中介机构应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发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如发现公布的财务中介机构向企业传达不正当信息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其参与认定工作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年审报告可由企业自行选择合法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企业已出具的仍然有效。

四、联系方式

电 话:83671304 83671391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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