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第64号
- 【发布日期】2009-09-27
- 【生效日期】2009-09-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海关总署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4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4号
(第64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0月1日起,对原产于菲律宾、老挝、柬埔寨的部分税目商品实施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详见附件)。
《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表(菲律宾、老挝、柬埔寨)》使用了简化的商品名称,其范围与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本公告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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