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桂政办发〔2009〕188号
- 【发布日期】2009-09-28
- 【生效日期】2009-09-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西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9〕18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巩固和发展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我区新农合筹资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筹资原则
根据各级人民政府财力状况和农民收入增长情况及承受能力,逐步提高财政补助标准及农民个人筹资水平,不断提高新农合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巩固和发展新农合制度。
二、筹资标准
从2010年开始,我区新农合筹资标准由100元/人・年提高到150元/人・年。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人・年,地方财政补助60元/人・年,参合农民个人缴费30元/人・年。地方财政补助的分担比例为:
(一)对提高标准前地方财政负担的40元补助资金,自治区和市县的分担比例不变,即:自治区负担23元,市县负担17元。市和县之间的分担比例原则上按2009年的比例继续执行,各市对所属各县(市)的补助比例不得低于2009年的比例。
(二)对提高标准后新增的20元补助资金,原则上自治区、市和县按照7:1:2的比例分担;对自治区直管财政体制改革试点县,自治区、市和县按8:0:2的比例分担。
三、加强领导,切实落实好筹资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提高新农合筹资标准对推进新农合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从关注民生、维护农民权益的大局出发,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补助标准,积极筹集资金,落实补助经费。在开展自治区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的情况下,市级财政要继续关心和支持县级财政的发展,有条件的市应适当提高补助比例,减轻县级财政压力。各市在确定市、县财政分担比例后,要及时报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备案。各地要按照新农合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市、县两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办法,明确拨付时限,确保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同时,要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使用,确保新农合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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