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办发〔2009〕10号
- 【发布日期】2009-09-29
- 【生效日期】2009-09-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9至2010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9至2010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
(哈政办发〔2009〕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为切实做好2009至2010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确保全市人民住上“暖屋子”,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新的热费交缴办法
(一)本供热期,坚持原标准、原渠道、原报销对象“三个不变”的原则,由用热户家庭先行支付热费,待市政府相关政策出台后,将应由单位承担的部分热费一次性发放给职工个人。职工先行垫付的热费,应在2009年12月31日前补发到位。
(二)热费承担主体为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热用户直接向供热单位全额缴纳热费,供热单位直接向热用户收缴热费。
(三)鉴于呼兰、阿城两区热费交缴制度与市区不同,其热费交缴办法由两区自行研究确定。
(四)用热的阳台和供热的公共部位热费计收,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居民住宅供热使用面积计算标准的通知》(黑建城〔2005〕3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新建住宅在供热期间进户的,其热费收缴按照《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居民进户收取供热费的通知》(哈价经发〔2004〕2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强化供热保障
(一)以下各类人员纳入供热保障范围,其在规定供热保障住房控制标准面积内的热费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支付,超出供热保障住房控制标准的热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1.居住城市供热住房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民政定补优抚对象、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失业救济对象、市属国有福利企业残疾职工、无工作单位和单位关停破产确实无力支付热费的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的全部热费。
2.居住城市供热住房的市、区属国有关停破产企业离休人员(不含由市离休干部管理中心支付热费的离休人员或关停破产时已向个人支付热费的离休人员)和进入社保领取养老金的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不含破产时已从破产费中预留并委托社会保险机构发放采暖费的退休人员,或企业破产时已向职工个人支付热费的退休人员)的90%热费。
3.以上各类人员中,使用电热膜采暖的享受供热保障补贴,价格标准按照2008第45号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有关规定执行。
4.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二)供热保障对象应是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享受补贴的房屋应是保障对象所居住的非营业性居民住宅。供热保障对象属离休人员的,其住房使用面积控制标准按照哈房改组字〔1994〕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供热保障对象住房使用面积控制在45平方米以内。低于控制标准面积(含标准面积)的,按实际使用面积计算,超出控制标准面积的热费全部由个人承担。供热保障对象有2处以上住房的,仅对其本人在哈市区内居住的1处住房给予补贴。
(三)居住非城市供热住房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每户每个供热期给予一定补贴,补贴标准按照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省、市和区级政府承担的供热保障补贴资金分别由市和区财政部门归集、拨付,各供热单位不得要求享受供热补贴的人员垫付热费。市、区有关部门要严格审核享受热费补贴人员资格,各供热单位及个人要按规定履行申报手续,并在其所在居民委公示,接受居民监督。
(五)严格供热保障工作管理。对供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取供热保障补贴资金,以及认定部门工作人员违规、失职造成财政资金流失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和处分;对供热保障对象重复申报、伪造证件骗取供热保障补贴资金的,取消其享受供热保障资格。
呼兰、阿城两区暂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供热保障政策。
三、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
(一)明确市、区职责分工
按照市委、市政府下放供热管理权限、强化区级管理职能的要求,市、区供热管理职责分工明确为:市供热管理部门主要承担政策研究、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职能,区级政府全部承担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工作。具体职能划分按照市编委文件执行。
(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政府是本地区供热工作的责任主体,区长是本地区供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区城市供热主管部门是供热监管的具体执行机构。各区政府要建立由区长负责、部门监管、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组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落实各项监管措施,维护供热市场秩序和供热安全。要强化区级公共财政投入,落实供热保障、供热应急资金,保证供热安全和社会稳定。
四、供热企业要认真履行社会责任
(一)确保供热安全稳定运行。各供热单位要提前做好供热设施检修和燃煤储备,10月20日前,燃煤储存率要达到计划的70%,供热设施检修率和完好率要达到100%,确保供热设施完好和供热燃料供应。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的原则,供热锅炉、供热管网、压力容器安全附件必须达到安全运行条件,经过专业部门检测、校验合格后方可运行。要强化供热运行管理措施,杜绝突发故障、大面积停热等事故,确保安全稳定运行。
(二)确保供热质量和供热服务。2009年10月20日至2010年4月20日供热期期间,具备连续供热条件的供热单位要实行24小时连续供热,不具备连续供热条件的要延长供热时间,确保居民住宅室温达标。供热期内,供热单位要全面推行供热服务公示制和承诺制,公开供热时间、服务标准、监督服务电话、单位名称和具体负责人,实施规范化服务,快捷、迅速解决居民投诉问题。
(三)切实承担社会责任。所有供热单位都要把搞好供热作为第一要务,承担起保证供热安全运行、保证供热质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社会责任。坚决杜绝弃烧弃管、把矛盾和问题推向社会等不负责任的行为,坚决杜绝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人为限热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四)切实加强自供热管理。各自管房产和自管供热单位要切实做好设施检修、燃煤储备、供热运行管理等基础工作,确保供热安全运行和供热质量达标。承担社会供热任务的自管供热单位,既要保证本单位职工采暖,也要保证社会居民安全稳定用热,不得发生弃烧弃管行为和停热限热行为。
五、合力推进供热工作
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确保群众冬季采暖,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顾全大局、主动工作。市供热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综合协调、检查监督和指导服务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供热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各区政府要落实供热属地管理责任制,检查督促辖区内有关单位做好供热工作。市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机关事业单位热费,认真研究落实供热保障金问题。各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热是商品”的宣传力度,对有钱不交、搭车用热等侵害群众利益的恶劣行为坚决予以曝光,引导全社会树立依法供热、依法交费的观念,努力营造积极缴纳热费和“谁交费谁受益”的良好氛围。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