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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全区珍贵古籍名录和第一批全区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名单的通知
  •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桂政发〔2009〕64号
  • 【发布日期】2009-10-09
  • 【生效日期】2009-10-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全区珍贵古籍名录和第一批全区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名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全区珍贵古籍名录和第一批全区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名单的通知

(桂政发〔2009〕6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文化厅确定的第一批全区珍贵古籍名录(155部)和第一批全区古籍重点保护单位(6个)名单,现予公布。

我区历史文化悠久,地处祖国南疆,由于地理气候环境和历史发展中的战乱,存世古籍文献与我国文化发达省区相比有明显差距。现存的古籍文献是广西各族人民的宝贵精神财富,尤其是少数民族古籍独具特色。保护和利用好珍贵文献典籍,对于继承和发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增进民族团结,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提高广西文化软实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贯彻国务院有关古籍保护工作“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指导方针,认真总结经验,加强科学规划,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我区珍贵古籍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


附件:1. 第一批全区珍贵古籍名录(155部)

2. 第一批全区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名单(6个)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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