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关于征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决算报表修改意见有关事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
  • 【发布文号】国农办[2009]183号
  • 【发布日期】2009-10-20
  • 【生效日期】2009-10-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财政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关于征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决算报表修改意见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关于征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决算报表修改意见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农办[2009]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部(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

为适应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扶持方式和管理要求的变化,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拟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决算报表进行修订,并草拟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决算报表(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决算报表征求意见稿》)。现将《决算报表征求意见稿》在财政部门户网站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及时反馈修改意见

请各省级财政部门及时从财政部门户网站(www.mof.gov.cn/guojianongcunzonghekaifa/)下载《决算报表征求意见稿》,并组织熟悉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决算的财务人员进行讨论,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修改意见,于2009年11月2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国家农发办。联系人:李鹏;联系电话:010―68553372、68518056(传真);电子邮箱地址:jcc3507@126.com。

二、开展有偿资金对账工作

为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决算数据的准确性,国家农发办拟开展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对账工作。请各省级财政部门在2009年11月30日前通过电话或来人等方式与国家农发办核对中央财政有偿资金余额。各省级财政部门与国家农发办对账后,要及时与基层财政部门进行账务核对,使上下级财政部门之间的有偿资金余额保持一致。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决算有关数据应与对账后的数据相衔接。对账联系人:杨帆、李鹏;联系电话:010―68553373、68553372。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