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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药品零售企业实行连锁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厦食药监[2009]79号
  • 【发布日期】2009-10-20
  • 【生效日期】2009-10-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药品零售企业实行连锁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药品零售企业实行连锁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食药监[2009]79号)




各药品零售企业:

为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监管,规范本市药品零售连锁经营行为,促进药品零售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确保群众用药安全,现将药品零售企业实行连锁经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药品零售企业实行连锁经营前,企业法人注册地址与药店实际经营地址相同的,实行连锁经营后,企业法人注册地址应与连锁门店经营场所地址分设。

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企业需在原经营场所重新核准注册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应当经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核发连锁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药品零售企业实行连锁经营前,其门店原为该药品零售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实行连锁经营后,可按有关规定变更分支机构名称,但其经营地址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经营地址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单体药店成为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企业加盟店的,可按有关规定变更加盟药店的名称,但其经营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经营地址或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成为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可按有关规定变更药店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或门店负责人,但原经营地址不得变更。

五、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企业将各单体药店纳入连锁管理后,应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申请换发连锁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及时办理工商注册等相关手续,并在30日内向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

六、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成为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企业门店后,凭连锁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具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证明,向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申报办理变更手续。

七、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企业的已取得医保定点资格的加盟店,需退出加盟的,应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申请换发单体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在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后,向市劳动保障局申报办理变更手续。

八、实行药品零售连锁经营前的单体药店,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申请取得连锁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后,其经营时间从首次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时间起算,在医保定点资格评审时不受连锁企业变更时间的限制。

九、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企业应当使用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医保软件接口规范》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总部应实时监控各门店药品进、销、存情况,并将记录情况实时上传医保信息系统;购销的药品应当有合法票据及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应当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进票据、验收记录、送货凭证等应按规定保存备查;直营店和加盟店所经营的药品,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由连锁企业总部统一采购,统一配送。

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市劳动保障局将加强对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对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况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设在本市以外的国内其他地区,且在本市设有直营门店的,鼓励设立分部,并按照连锁经营企业的要求统一纳入管理,相关材料应及时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市劳动保障局备查。

十二、本通知自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

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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