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本溪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本政办发〔2009〕131号
- 【发布日期】2009-11-05
- 【生效日期】2009-11-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本溪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语言文字工作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语言文字工作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9〕131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提高全市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及广大市民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省教育厅、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辽教发〔2005〕1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语言文字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综合管理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由分管领导兼任语委会主任,下设语委会办公室,要有固定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及必要的办公经费。要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部门议事日程,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城市管理工作中。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语言文字规范化监督检查责任,按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规范及标准,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贯彻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的实施办法,认真组织实施。要利用各种传播媒体大力宣传和推广普通话,精心组织每年的“推普宣传周”活动,营造良好的语言文字规范化环境。
要实行普通话等级管理。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定期组织所属工作人员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要有计划地对专(兼)职语言文字工作干部进行培训,对相关行业人员开展普通话和文字应用水平培训,严格管理,注重质量。
二、全面普及普通话
要将普通话作为党政机关和公共服务行业主要工作用语;电台、电视台要将普及普通话纳入行业管理内容,明确要求,健全制度,认真落实;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将普及普通话纳入教育教学体系,使其成为校园语言,将其作为教育督导、检查、评估的内容之一。国家公务员、播音员和节目主持人、教师及公共服务业特定岗位人员普通话水平要达到规定等级,并作为今后考录相关工作人员的一项条件。
三、规范社会用字管理
严格规范机关用字,名称牌、公文、印章、标志牌、指示牌、电子屏幕、印刷体的标语等用字要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一切用字,教师板书、批改作业、书写评语用字要符合要求,使学生能认识并正确书写所学规范汉字。
各出版单位编辑、记者、校对及微机录用人员,影视编辑、中文字幕机操作人员,名称牌、招牌、广告制作从业人员要具有正确运用规范汉字的能力,逐步做到持证上岗,保证各种出版物、字幕、公共服务行业及公共设施用字规范,汉语拼音、外文书写正确。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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