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商务部
- 【发布文号】2009年第83号
- 【发布日期】2009-11-06
- 【生效日期】2009-11-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商务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2009年第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9年9月9日正式收到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代表国内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小轿车和越野车产业提交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所代表的支持申请企业在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1月至9月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小轿车和越野车产量之和占同期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09年11月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进行反倾销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进行反倾销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
被调查产品名称: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小轿车和越野车。英文名称:Saloon cars and Cross-country cars(of a cylinder capacity ≥ 2000cc)。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所用发动机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的小轿车和越野车,主要由发动机、底盘、车身和电气设备等基本部分组成。
主要用途:广泛应用于公路交通运输,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87032351、87032352、87032359、87032361、87032362、87032369、87032411、87032412、87032419、87032421、87032422、87032429、87033221、87033222、87033229、87033311、87033312、87033319、87033321、87033322、87033329、87033361、87033362、87033369和87039000。
三、登记应诉
就倾销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参加应诉,参加应诉的涉案出口商或生产商同时应提供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小轿车和越野车反倾销调查应诉登记参考格式》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网址为http://gpj.mofcom.gov.cn)“公告”栏目下载。
就产业损害调查,利害关系方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登记应诉,同时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在建和扩建计划以及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和金额等说明材料。《参加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的小轿车和越野车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申请表》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上应诉登记栏目(网址为:http://www.cacs.gov.cn)下载。
四、不登记应诉
如利害关系方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并有权根据所掌握的现有材料做出裁定。
五、利害关系方的权利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可以于上述登记应诉期间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商务部。
利害关系方可以在上述期间内到商务部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
六、调查方式
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并进行调查。
七、本次调查自2009年11月6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0年11月6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2年5月 6日。
八、商务部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电话:86-10-65198497
传真:86-10-65198497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电话:86-10-65198076 65198059
特此公告
附件:反倾销调查应诉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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