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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财会便[2009]79号
  • 【发布日期】2009-11-09
  • 【生效日期】2009-11-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财会便[2009]79号)




各证券期货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精神,加快推进符合认可要求的内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实现与香港会计行业双赢,促进两地资本市场更加繁荣,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关于内地企业会计准则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等效的联合声明》和《关于内地审计准则与香港审计准则等效的联合声明》,经财政部、证监会领导批准,财政部会计司、证监会会计部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试点工作方案》(见附件),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符合《会计师事务 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试点工作方案》要求的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可从印发之日起开展申报工作,有关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并请同时提供电子版。

联 系 人:财政部会计司注册会计师处 韩冰、王宏

联系电话:68552533、68552532、68552934(传真)

电子邮件:hanbing@mof.gov.cn;hongwang@mof.gov.cn

申报截止时间为11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试点工作方案.doc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关于内地企业会计准则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等效的联合声明》和《关于内地审计准则与香港审计准则等效的联合声明》,经财政部、证监会领导批准,财政部会计司、证监会会计部决定实施内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试点工作。为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促进内地会计师事务所有序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实现与香港会计行业双赢,维护H股投资者利益和两地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试点工作方案:

一、试点原则

试点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确保参加试点的会计师事务所高质量完成H股企业审计业务:

(一)严格要求、质量第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适应内地企业赴港上市对注册会计师职业提出的要求,具有较好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社会认可度。

(二)择优选拔、稳步推进。试点初期,应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少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根据具体情况,再择机审慎扩大试点范围。

(三)自愿申请、强化审核。符合要求的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可自愿申请参加试点。财政部、证监会要强化审核,严把质量关,从源头上防范不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

二、审核推荐机构

财政部、证监会成立“内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试点工作审核推荐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参加试点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推荐工作。委员会主任由财政部会计司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证监会会计部负责人担任,委员由财政部会计司和监督检查局、证监会会计部、中注协相关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财政部会计司),成员由财政部会计司和监督检查局、证监会会计部、中注协有关人员组成。

三、基本要求

委员会从符合以下基本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中择优选择参加试点:

(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从事过H股企业审计业务或预期能够承接H股企业审计业务;

(二)上年度业务收入(含境内、外分支机构收入,下同)不低于30 00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不低于20 000万元,且证券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或者上市公司审计客户不低于30家;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人数不少于400人,其中通过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数不少于300人;

(四)(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或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每人不得超过25% ;

(五)治理结构、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等相关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

(六)在香港发展有成员所或者与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同属某一国际会计公司的成员所。
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合并满足上述基本要求的,可以申请参加试点,但应在2009年10月31日之前完成实质性合并程序。实质性合并程序包括签署合并协议、发布合并公告、交回被合并方的证券期货从业资格证书和(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等。完成实质性合并程序的,本条第一款第(二)项“上年度业务收入”可以合并各方上年度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汇总计算,第(三)项中国注册会计师人数也根据同一原则认定。

四、优先考虑因素

在满足基本要求的同等条件下,对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优先考虑:

(一)高级管理团队关系和谐、年富力强的。

(二)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施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的。

(三)具有较强的执业责任承担能力的。

(四)组建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公司的。

五、申请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参加试点工作,应当向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参加H股企业审计试点工作申请书(含申请表,附表1)。

(二)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券期货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和执业证书复印件。

(三)在H股审计试点工作实施前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执业经历的情况说明及相关业务合同复印件,或者预期能够承接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说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收费情况表(附表2)、证券业务情况表(附表3)以及由其他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特别说明符合基本要求第(二)项的情况。

(五)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http://www.acc.gov.cn)和证监会会计师事务所与资产评估机构监管系统(http://assdata. csrc.gov.cn)打印的股东/合伙人情况表和注册会计师情况表。

(六)会计师事务所治理结构、质量控制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七)香港成员所的商业登记证明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成员所相关协议复印件。

(八)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九)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施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的情况说明。

(十)职业保险保单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文件)或职业风险基金相关说明。

(十一)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在管理公司范围内实现品牌、业务管理、资源调度、质量控制、教育培训和信息技术平台实质性统一的情况说明。

(十二)委员会办公室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涉及本办法第三条中合并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合并协议复印件;在公开媒体发布的合并公告复印件;被合并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交回证券期货从业资格证书和(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说明。

因办理工商手续、业务衔接等客观原因确实难以在2009年10月31日之前交回被合并方的证券期货从业资格证书和(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的,应当出具经合并双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主任会计师签章的承诺书,明确承诺在办理完毕相关工商、业务手续后立即交回相应证书。延期交回证书的截止时间不得迟于2009年12月31日。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会计师事务所,取消其申请资格。

六、工作程序

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本方案要求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网站和证监会网站进行公示。

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初审公示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实地考察,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委员会。委员会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对初审公示和实地考察情况进行综合审核评议。

审核评议后,委员会应当将评议结果报财政部、证监会领导确定。委员会对确定参加试点的会计师事务所,将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网站和证监会网站上发布公告,同时推荐给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香港财务汇报局、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和香港会计师公会。自推荐之日起,被推荐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开始承接H股企业审计业务。

参加试点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出具H股企业审计报告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会计司、证监会会计部报送审计报告复印件,并在每年证券期货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材料中单独报送上年度从事H股审计业务情况说明。

参加试点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持续符合本方案规定的基本要求, 对于不再符合本方案基本要求的,财政部会计司、证监会会计部将撤回推荐,同时告知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香港财务汇报局、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和香港会计师公会。

附表1(略)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试点申请表

附表2(略)

会计师事务所 年度审计业务收费情况表

附表3(略)

会计师事务所 年度证券业务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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