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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海关总署党组关于将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 子女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延伸至处级领导干部实施的通知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党组
  • 【发布文号】署党发〔2001〕62号
  • 【发布日期】2001-07-20
  • 【生效日期】2001-07-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海关总署党组关于将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 子女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延伸至处级领导干部实施的通知

海关总署党组关于将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
子女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延伸至处级领导干部实施的通知

(署党发〔2001〕62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根据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提出的在“继续落实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规定,并将这项规定延伸到县(处)级领导干部中实施”的要求,总署党组决定在继续落实《中共海关总署党组关于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同时,将落实《规定》的人员延伸至处级领导干部(不含非领导职务),清理、纠正的区域、范围,仍按《海关总署关于海关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与经营、从事保税仓库和报关等业务的亲属实行回避的规定》(署监察[1998]510号)规定的范围执行。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本人要如实向组织填报配偶、子女的就业情况,并提出纠正意见。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学习,统一思想,切实做好干部本人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妥善处理好回避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并将清理、纠正情况的报告和《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或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任职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于2001年8月底前报驻署监察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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