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文号】哈厅字〔2009〕22号
- 【发布日期】2009-12-01
- 【生效日期】2009-11-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办公厅厅字〔2009〕45号文件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办公厅厅字〔2009〕45号文件的通知
(哈厅字〔2009〕22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现将《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华频媒”试点工作的通知》(厅字〔2009〕4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根据有关要求,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我市安装“新华频媒”的范围是: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现职副市级以上领导办公室;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和市纪委机关办公大厅;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机关食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办公室和办公大厅;各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办公室和办公大厅;各区所属机关主要负责人办公室和办公大厅;各县(市)党政主要负责人、党委宣传部部长办公室;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大厅。在合署办公的情况下,有安装需求的单位可申请在单位所在楼层单独安装屏幕。
各区、县(市)党委、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协调“新华频媒”的安装与管理,联络员名单、联系方式、安装位置和屏幕需求数量务于2009年12月7日前传真至新华社黑龙江分社(联系人:伊琳,联系电话:13945101980,传真电话:82313842,电子邮箱:xhyilin@gmail.com)。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12月1日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华频媒”试点工作的通知
厅字〔2009〕45号
各市(地)、县(市)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新华频媒”是“新华社稿件多媒体展示屏”的简称,是新华社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新要求和国际国内形势发展的新情况,推出的一项加强新闻宣传,增强舆论引导能力的重大举措。日前,新华社将我省作为“新华频媒”第二批试点省份。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新华频媒”试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新华社不断加大对黑龙江的宣传报道力度,为推动黑龙江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提升黑龙江形象发挥了积极作用。新华社将“新华频媒”的试点省份定在黑龙江,这是对省委、省政府工作的积极支持和高度信任,对进一步宣传黑龙江、展示黑龙江形象、扩大全省各地各行业的影响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同时,对发挥新华社党的耳目喉舌职能,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和谐社会氛围,推动先进文化建设具有积极意义。成功地搞好试点工作,对于探索和总结经验,进而在全国各地顺利展开,意义深远、责任重大。各地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新华频媒”在我省试点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大力支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扎实做好“新华频媒”试点工作
“新华频媒”是新华社利用先进的互联网和数字传输技术,在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城市重要公共场所安装显示终端,形成一个覆盖全国、延伸到国外的庞大资讯传播平台,它以多媒体形式全方位展示新华社新闻信息,承担向全国宣传地方、向世界介绍中国,引导国内舆论、影响国际舆论的重任。
“新华频媒”设立了视频、图片、文字等多个功能区,实行新华社总社和分社两级新闻信息发布制度。总社在视频区开设了《大政要闻》、《突发事件》、《频媒早报》、《资讯天
下》等多个节目,图片区每天发布图片180张,文字区在第一时间滚动播发全球最新资讯。新华社黑龙江分社设立与我省相关的资讯、服务节目。“新华频媒”的全部资讯可实现统一发布或分区、分类发布。
(一)“新华频媒”的布点、安装工作定于2009年11月上旬在全省全面展开。第一期安装范围为: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的办公大厅、食堂和主要领导办公室;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大厅和主要负责人办公室;市(地)委、政府(行署)的办公大厅、食堂和主要负责人办公室;市(地)所辖区委、区政府,县委、县政府的办公大厅。第二期安装范围为:市(地)人大、政协、纪委、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办公大厅;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办公室,县(区)人大、政协的办公大厅和有条件的县直机关;国有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繁华路段、商业中心等城市重要公共场所。“新华频媒”使用的设备、网络传输、安装费用由新华社承担,今后使用不需支付费用。
(二)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新华频媒”的布点、安装工作,在场地、线路、技术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准备工作。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省直各部门要确定1名办公室(厅)负责人协调“新华频媒”的安装和管理,并安排专人对“新华频媒”的日常运行进行管理和维护。请各地各部门于2009年11月13日前将工作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传真至新华社黑龙江分社(联系人:伊琳,联系电话:0451―82395556,传真电话:0451―82313842,电子邮箱:xhyilin@gmail.com)。
(三)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新华频媒”的强大发布传播功能,做好本地本部门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当地的重大事件、重要政务、重大文化经贸等活动要及时通知新华社黑龙江分社,利用“新华频媒”做好对外宣传,树立地方形象,提高地方知名度和影响力等工作。各级宣传部门要安排专人及时向新华社黑龙江分社传送视频、图片、文字等可供“新华频媒”发布的工作信息及宣传报道内容。
(四)各地各部门要以“新华频媒”试点为契机,进一步推动全省政务外网的建设,鼓励市(地)以下政务部门利用多种接入方式(如互联网安全接入等)构建本地政务外网。“新华频媒”的信息传输需要利用国家政务外网、互联网接入及相关技术,省政务信息化管理服务中心要按照国家信息中心的要求做好配合工作,中国移动黑龙江有限公司、中国联通黑龙江分公司、中国电信黑龙江分公司要在技术和传输网络上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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