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关于实施《国务院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预告
  • 【发布单位】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12-25
  • 【生效日期】2009-12-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深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实施《国务院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预告

关于实施《国务院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预告




全市各非深户籍参保员工:

为了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跨省流动就业时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就业所在地,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后,其流动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累计计算,保障了参保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受养老退休待遇。

我局将在国家有关部门下达具体操作办法后,按照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暂时无法转移的员工,可以将养老保险关系继续保留在我市,我局将确保参保员工的参保信息和养老保险金的准确性和安全性,待流动到异地就业后再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特此预告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