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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关于全面推广使用粤Ⅲ标准车用汽油的通告
  • 【发布单位】汕头市
  • 【发布文号】汕府〔2009〕202号
  • 【发布日期】2009-12-31
  • 【生效日期】2009-12-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汕头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全面推广使用粤Ⅲ标准车用汽油的通告

关于全面推广使用粤Ⅲ标准车用汽油的通告

(汕府〔2009〕202号)




为提高车用成品油品质,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省政府从2010年1月1日起在汕头等13个城市逐步全面推广使用粤Ⅲ车用成品油的决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全面推广使用粤Ⅲ标准车用汽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粤Ⅲ标准车用汽油是指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345-2006《车用汽油》规定要求的车用汽油。

二、自2010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逐步全面销售粤Ⅲ标准车用汽油;自2010年3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应当销售粤Ⅲ标准车用汽油。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应当在2010年3月1日前完成油品置换和油品标识更新工作。

加油站应在立式招牌、发油台、加油机、购销发票和提货单等成品油油品品名后加注“(Ⅲ)”字样标识,具体标识为:“标号+汽油+(Ⅲ)”。

四、粤Ⅲ标准车用汽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车用成品油批发企业和加油站应按有关规定做好粤Ⅲ标准车用汽油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

五、市经贸、环保、工商、质监、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粤Ⅲ标准车用汽油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管理,确保推广使用工作顺利进行。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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