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发改〔2010〕55号
  • 【发布日期】2010-01-15
  • 【生效日期】2010-01-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发改〔2010〕55号)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国寿养老险发〔2009〕146号)及相关补充材料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2009年11月24日股东大会决议对章程进行的如下修改:

一、第十一条修改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是公司的股东。股东依其所持公司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公司共有四名股东。

1、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肆拾陆亿元

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中国人寿中心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公司

2、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寿险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佰捌拾贰亿陆仟肆佰柒拾万零伍仟元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6号中国人寿大厦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3、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叁拾亿元

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中国人寿中心14-18层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4、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托”)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贰亿元

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二、第十二条修改为:公司各股东均以现金方式出资,出资均须一次性缴足。

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及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比例如下:

目前,公司各股东认购的股份及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比例如下:

三、第七十一条修改为:公司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其中执行董事三名,非执行董事五名,独立董事三名。

非独立董事人选由股东推荐,独立董事人选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提名产生。

请你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