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精算报告编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 【发布文号】保监发〔2010〕15号
  • 【发布日期】2010-02-01
  • 【生效日期】2010-02-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精算报告编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精算报告编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0〕15号)




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

2009年12月22日,财政部印发了《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对于会计口径的保费收入和准备金计量进行了规定。为适当分离会计规定和监管要求,确保保险经营和保险监管的平稳,经研究,我会决定精算报告相关制度暂维持原有规定,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精算报告中涉及保费收入的,均按业务口径确认,即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的,均确认为保费收入。

二、精算报告中涉及责任准备金的,均按中国保监会颁布的有关精算规定要求提取。

三、保险公司决定分红保险红利分配政策,进行内含价值评估、利源分析,均应以精算报告责任准备金为基础进行。

四、精算报告中涉及税务问题的,应遵循实际或预期的税收政策。

五、精算报告第五部分《偿付能力报告》遵循《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1号)及中国保监会颁布的相关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如有修订,遵照执行。

请各公司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应及时报告我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二月一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